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2011-06-22 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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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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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2010-04-05
22:21:09|
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1)给予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
(2)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
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 撤销其职务.
(3)给予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
报国务院备案. (4)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
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
常委员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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