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什么权力剥夺孩子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09-11-12 13:46:40)前天晚上,一同学来电称:他的一外甥就读于深圳公明培英文武实验学校初中一年级,是住校生,10月30日因与同校的另两位同学在校内脱一同学的裤子而遭校方劝退,并退回1800元费用(一学期交学校所有费用共是6500元),他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只是劝退他一人,而其他两人并没劝退。
我听后觉得不可思议,我们暂且不追究为什么只劝退他的外甥,而没劝退其他两人。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受法律保护的,学校哪来的权力能剥夺孩子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翌日,我致电校方负责处理此事的姓陈的主任。我表明身份后,我问道:据说你们培英文武实验学校近日开除了一名学生,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陈主任答说:他在校内脱一同学的裤子,违反了校规,而且被脱裤子的学生家长天天来找学校。
我说,学校重在教育孩子,而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陈主任回答说:我们没说开除他,只是劝他退学。也知道,现在的孩子很难教育的了,家长都管不了孩子,我们又能怎么管。
我说:你们劝退也不行呀,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除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
陈主任却回答说:他这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
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不知道他是触犯了哪一条?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陈主任说:他这行为属“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校内脱同学裤子能算“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吗”?孩子他是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家长把孩子送到你们学校学习,学校有义务和职责教育孩子。
陈主任说:义务,那是对公立学校规定的,他们是政府出钱的,他们是有保障。我们是民办学校,我们没有这义务,我们要的是效益,被脱裤子的学生家长天天来找学校,我们还怎么办学,我们的老师也是没保障的,学校要你就要,不要就要,学校说了算。
我说,不管你们是公办还是明办的学校,都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你们有没有手续,那孩子现在怎么样?
陈主任回答说:我们退给了家长1800元钱,让他回家了,那就跟我们没关系了。
我不禁要问,现在学校的权力怎么这么大?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哪谁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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