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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状告商评委,赢了

(2010-02-12 08:57:13)
标签:

法律

商评委

商标评审委员会

涮羊肉

杂谈

分类: 企业动态

核心提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487号)

    2009年12月17日,被告商评委做出的第22887号裁定部分认定错误,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9】第22887号《关于1783751号“小肥羊”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783751号“小肥羊”商标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重新做出异议复审裁定。

 

      2010年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小肥羊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做出判决,小肥羊胜诉。按照法院判决,商评委将撤销对其于2009年8月24日,核准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的裁定。这就意味着小肥羊商标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唯一合法拥有。
      2009年8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了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得以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2009年11月,违法取得“小肥羊” 商标的华程科贸公司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甚至要求小肥羊调味品经销商对其销售的小肥羊火锅底料下架。在此期间,华程利用这一事件恶意炒作,混淆视听,给小肥羊品牌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华程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践踏。
      12月2日,小肥羊公司在呼和浩特召开小肥羊商标媒体说明会。邀请法学专家和内蒙古主流媒体对整个案件做了回顾和梳理,小肥羊相关负责人并对记者关注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1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关于收回第1783751号商标注册证的通知》,要求收回华程取得的“小肥羊”商标注册证,并限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交回。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能及时收回第1783751号商标注册证不仅仅是对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文明执法的最好诠释,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
      “小肥羊”商标是小肥羊公司于1999年最先创建、使用、申请、注册并且获得“驰名商标”称号。
      小肥羊公司强调,涮羊肉调料和(涮羊肉)火锅餐饮服务的高度关联性完全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随着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一些“傍名牌”、“搭便车”的恶劣行为层出不穷。为依法维护小肥羊品牌合法权益,打击个别企业的这种恶劣行为,小肥羊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面积打假维权行动,尤其是在2004年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不仅加大了保护力度和范围,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级工商部门、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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