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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二审也许还会有转机

(2011-04-22 13:40:26)
标签:

故意杀人罪

非法剥夺

有期徒刑

本罪

间接故意

杂谈

倍受关注的药家鑫案,一审法院终于下判了。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我不感觉有什么意外。但从整个案件看来,药案之所以倍受关注,是缘于该案的特殊性,它具有个案的判例性,判处死刑也许是最能得人心的判决。
药案的案情大家都很清楚了,我就不再赘述。下面是针对司法实务方面的问题谈点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

药家鑫案的定性没有任何问题,司法程序亦无任何差错。尽管药家鑫一审已经被判死刑,但还可经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我虽然不看好对他的量刑有改判,还是希望他或者他的家属为他上诉,争取得到从轻处罚,那怕就是判处死缓,也有可能为药家鑫创出一条生路。这只是希望,当然,我对受害人家属的确也深表同情,我不带任何观点地说,被告人的权利同样不能剥夺,建议他自己或者家属再做点努力而已,也许还会有转机,毕竟他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也很好,亦无前科劣迹。“兴许刀下留人”还尚存一丝丝希望,对个案本身来说,改判“死缓”亦可昭告天下的,但民事赔偿这块还有待提高,4.5万太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家属的心,亦不足以符合当前的上涨的物价因素,也无法体现生命的价值。

这只是希望,并非强求。再说杀一并不一定能儆百,但在一个还有死刑的国家,只能权当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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