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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之法律定义的误区

(2010-05-31 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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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所谓激情杀人没有法律的定义,也不是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是否属激情杀人,是否减轻从轻判处,更没有统一的标准。

   法学界对激情犯罪和激情杀人的定义有各种说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特征:

   1、 行为人精神崩溃,情绪失控,丧失理智,这是激情杀人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同样是情绪失控,有的人只是摔东西,砸东西,自残自伤,而不是杀人。所以这不能成为从轻减轻的理由;
   2、 行为人的情绪失控和被害人有直接的关系,是因为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冲突,被害人的行为语言具有伤害性、挑衅性或者拒绝性、冷漠性,使行为人陷于愤怒、恐惧、绝望之中,而且超出了行为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这里被害人的行为有的有过错,有的不一定有过错。只有被除害人的行为有过错而且有因果关系,才能根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来减轻从轻
   3、 冲突地和案发地的同一性。即行为人是在和被害人的冲突过程中作案。如果冲突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在另外的地方作案,则不能算。
   4、 冲突与案发在时间上的同一性。即行为人是在和被害人的冲突中作案,而不是冲突结束后,离去又返回作案。
   5、 被害人的特定性。行为人作案对象是与之发生冲突的人,而不是其他人。如果行为人针对的是其他人或者不确的多数人,则应另当别论;
   6、 作案凶器的随意性。即作案的凶器是在冲突现场随机抓取的,而不是事先准备的;
   7、 作案行为的突然性。即行为人突然爆发,而且立即行动,被害人往往没有想到,来不及反应;
   8、 手段的凶狠残暴不计后果性。行为人在作案中发泄怒火,直到被害人死亡或者怒火发泄完毕才住手。
   9、 事后的承担性。多数行为人事后有悔恨的表现,怒火
   发泄之后归于平静,悔恨油然而生,有的采取自杀,有的采取自首,有的在现场等待警察来抓。即使逃跑的,也没有逃跑的目的地,很快会被抓获,而且都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激情杀人和临时起意杀人不同。例如入室盗窃被人发现而杀人,在强奸后为灭口而杀人。

   激情杀人事先没有预谋。事先有预谋的不能算。例如行为人事先准备了凶器去和被害人谈判,如果谈得好就好,谈不好就动手杀人。很多情杀案都是这样发生的。

   激情杀人和正当防卫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挑逗防卫,假想防卫,都不是真正的正当防卫。某女长期受丈夫的打骂和残酷折磨,一次丈夫又沉重的木扁担殴打她,她突然夺过扁担回击,将丈夫打倒后,又继续将其头打扁打烂才住手。这个案子先是正当防卫,后来演变成了激情杀人。

   我国刑法中没有激情杀人或者激情犯罪的相关规定,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别。所谓激情杀人,就是故意杀人,其社会危害性也是非常严重的。对这类案件不应以是否激情杀人而量刑,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应当以是否有立功自首表现和被害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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