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案之盖棺定论(综合)
(2010-05-22 1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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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文强获死刑。
媒体:这次审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市委、市政府从打黑除恶斗争开始就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所有案件都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为此,公、检、法三方及其办案人员,始终秉持公正司法原则,依靠法律、尊重法律、不枉不纵。无论在法庭举证阶段,还是在辩论阶段,都充分保障和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控辩双方就被指控罪行、证据收集程序、鉴定、立功等问题展开多轮激辩,审判过程严格依法公开。由于坚持量刑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使“文强案”的审理,一步一个脚印都踩在法律规定的“红线”内。老百姓在法庭外自发打出的“法律万岁”横幅,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这次审判使正义得以伸张。对文强这个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人民群众早就深恶痛绝。他已完全丧失了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职业操守,所犯罪行巨大,情节极为严重。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极坏影响,给重庆治安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不依法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文强曾经位高权重,但在我们这个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官有多大,只要触犯刑律都难逃法网。为非作歹只能得逞于一时,在正义面前,邪恶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次审判给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以沉重的打击。市委、市政府对打黑除恶斗争,始终有坚强的决心,一再强调除恶务尽,因为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在我们全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道路上,绝不允许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之类的社会毒瘤存在,发现一个就要打掉一个,绝不给他们以生存、发展的空间。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只有彻底铲除掉这些毒瘤,人民群众才会有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山城的天空才会无比晴朗。随着对一批黑恶分子的绳之以法,特别是对文强等人的绳之以法,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必将受到沉重的打击。人民群众无不感到欢欣鼓舞,信心倍增。这次审判也具有反腐倡廉的现实意义。文强从官员、执法者演变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并犯下死罪,教训极为深刻而惨痛。他给手中握有各种权力的领导干部以警示: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清正廉洁,敬畏法律。如果像文强那样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满足私欲的工具,丧失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操守和做官为人的底线,与违法者同流合污,甚至为其“服务”,最终必将走上不归路。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仅能为人民谋福祉,为社会做贡献,也使自己开心快乐地生活、工作;文强之流的贪官哪个不是“半夜敲门”而心惊胆战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绝不是挂在嘴边的口号,而应实实在在地成为每个领导干部的座右铭。
多行不义必自毙。文强案的宣判,充分体现了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是正义的胜利,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法律的尊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有了可靠的保障,从而对建设“五个重庆”,更加充满信心。
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文强涉黑案件课题组组长、法学院副教授刘湘廉表示,文强的死刑判决不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
他说,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量。
他说,文强作为司法系统的高级官员,大量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尤其是在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但不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在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其骨干成员犯下命案,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已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达两年多,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行为的后果是严重的,直接毁灭司法的公信力,严重破坏执法机关的正面形象。”
他说,文强被判处极刑,在维护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维护政府公职人员的形象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老百姓在宣判后放鞭炮等行为,是人们正常的情绪宣泄,也反映出人们呼唤正常法律秩序回归的迫切愿望。
他说,文强到了后期,已经人格分裂成“双面人”甚至“多面人”,一方面讲廉洁,一方面接受贿赂;一方面从警,一方面“庇黑”。分析文强的堕落轨迹,一方面是文强的个人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和制度的原因。
他说,文强案是值得深入解剖的标本性判例。文强的人生起伏,值得手中握有公权力者警醒,“一定要异常谨慎地面对自己手中的权力,绝对不能滥用,否则,最终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他说,对权力运行的约束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个人角度看,必须想办法克服人性的弱点,管住自己的欲望。否则,不管你以前有多么突出的成绩,只要触犯法律,用手中的权力腐败,迟早会被绳之以法。
从制度角度看,我国的权力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很多监督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一些监管手段不够有力,老百姓、媒体的社会监督不够有效。
他曾亲眼目睹重庆市公安局前副局长彭长健在讲台上大谈品行问题,落马后查明的事实显示,彭长健在此前后,却有着种种违法行为。“官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如何才能取得实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规避官员教育人在心不在、警示教育没有触及灵魂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老百姓:老百姓弹冠相庆。市民拉横幅、放鞭炮庆贺,表达出民意对于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对于法律正义的欢欣鼓舞,对平安重庆的热烈期盼。
黑恶势力,是隐藏在社会中的毒瘤,祸害人民、破坏经济、腐蚀公权、败坏风气,唯有消灭这颗毒瘤,才可能促进和谐、彰显正义、构筑平安、树立新风。
文强为首的黑恶势力保护伞,表面上看,是对烧杀抢掠、作奸犯科者的包庇纵容,实际上最大的危害在于对社会公权的破坏。文强作为主政一方社会治安的公安局主要领导,生活极度腐化、收受巨额贿赂、强奸女大学生、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多年,自己反而成了社会治安的颠覆者和破坏者。无论是从法理和情理,都毫无理由让法律从轻发落,毫无理由获得民意的同情和谅解。
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强不仅犯罪,而且犯禁,他忘记了身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起码的人伦标准和道德底线。
对破坏公权者必然面临公权的法律审判,对突破道德底线者,也必然会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文强案从判决结果来看,宣判后庭内的反应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律和事实再次证明很多朴素的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行不义必自毙”,“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按照网民的说法,“一切都会还的”。
文强案从审判过程来看,也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体现了司法公正。整个审理过程也充分尊重了文强作为公民的诉讼权利,理性,客观,尊重事实,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事实上,从重庆打黑除恶斗争开始,重庆市委、市政府就要求打黑除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没有这一点作为保障,打黑斗争就无法进行到底。
文强案虽然从司法程序上讲,已经逐渐接近尾声。但通过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和思考远远没有结束。
它警示人们,尤其对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当作儿戏,变为私权,当成可以交换金钱、情欲、美色、高档享受的商品,把权力当成可以随时用来“消费”的工具,公权必然会发生颠覆性的“反制”。
它警示人们,如果一个人缺乏基本的良知、公平、正义、责任感等道德品质,丧失基本的职业和道德红线,就很容易触犯法律底线。须知,“权”和“欲”,“贪”和“腐”往往是孪生姊妹,孪生兄弟。一失足,就很难拉回!道理很简单,因为公共权力和公共道德评判最终都掌握在大多数人民手中。
也许对文强本人来讲,能留下的,唯有类似“祸兮福兮碑”的大量罪证和长鸣的警钟。其余的,都只能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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