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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死亡者身后的多余财产应当上缴国库

(2010-01-14 11:04:29)
标签:

法律

国库

财产

外因

过错

杂谈

时下,“某某自杀事件”成为了媒体的热稿。记者想方设法从不同的角度去找焦点。我因出差没来得及写一篇悼念文章,还好我是学法律的,想个点子倒不难。
于是,我以法学【砖】家的观点,来探讨“自杀死亡者的身后财产该不该上缴国库”的问题。
首先是如何界定“身前财产与身后财产”。
笔者认为:身前财产应当是指自杀死亡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及其生前所享有的物权等财产所有权。身后财产那就是指自杀死亡者死后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财产和死亡保险理赔款以及死亡赔偿金。当然,不论是身前还说身后财产,都应当以足以清偿其生前债务和扣除抚育费为前提。因此,自杀死亡者的身后财产就只能部分或全部用于偿付生前债务和抚育费。那麽多余的财产就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了。
其次是死因结论应当以司法鉴定形式确认。
再次是财产清算应当以司法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认。
 
笔者所提观点符合法理的过错原则。
主观方面,“自杀事件”的过错有内因和外因过错之分。内因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外因应承担次要过错。如果外因主体明确,那麽该主体应承担自杀者的死亡赔偿金。大多数自杀死亡者的自杀外因都是其家人,抑或是死者的继承人没有尽好义务帮教造成的。
客观方面,自杀死亡者的死亡所产生的身后财产应该在有一万元以上的余款为基准。
实体方面有《物权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为参照。
 
从道德伦理来看,自杀者的行为是应遭到遣责的。还有就是有的违法犯罪者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自杀死亡,身后巨额财产得不到清算,案件被撤销。从次,这些财产便变成了合法财产,而让其后人受益,变成合法所得。
 
综上所述,我认为:自杀死亡者身后的多余财产应当上缴国库。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生命,爱护生命。另外,还可以打击刑事犯罪者以自杀而死洗黑钱,规避法律。
最后,我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都来关爱生命,重视生命,珍惜上苍赐于我们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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