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离婚”面面观(杂谈)
(2009-11-29 19: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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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面观杂谈精神损害夫妻感情 |
“恶意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主观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恶劣手段,逼迫对方同意离婚或者使对方无法度日被动离婚。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往往强调的理由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但忽视了“恶意离婚”的审查,精神损害得不到保障。甚至会放过一些刑事犯罪案件。
“恶意离婚”的危害性和社会后果,容易被忽视。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离婚”主要表现为:逃避债务,家庭暴力,侵占财产,破坏名誉,遗弃家人,第三者插足,见利忘义等等。其行为表现客观方面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且具有重大过错。多为构成“防碍司法公正,故意伤害,侵占,诽谤,遗弃,重婚”等单一罪名或多项罪名。
由于离婚是家庭纠纷,被追诉的很少,被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也不多。
为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人生观在当今社会显得非常重要。我呼吁全社会的各界人士都来关注“恶意离婚”,坚决打击“恶意离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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