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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少女裸死校园谁之过?

(2011-06-26 23:01:16)
标签:

校园

分类: 阿东说校园

11岁少女裸死校园谁之过?

 

文/阿东

 

 

 

6月23日下午,全州县才湾镇才湾小学老师蒋某到教室上课时,发现11岁的女儿小瑶(化名)不在座位上。有学生说,小瑶去厕所后就不见了,此前曾有一名黄头发的年轻男子站在厕所门口。蒋某和几个亲戚四处寻找。一个多小时后,小瑶被发现裸身趴在厕所旁柑子园的水坑里,全身多处创伤,已不幸身亡。目前,当地警方正全力侦查此案。(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http://img1.gtimg.com/news/pics/hv1/131/10/806/52412831.jpg

 

又是一起让人心痛的校园悲剧加惨剧!受害者是一位只有11岁的聪明、可爱加能歌善舞的小学女孩,不仅仅在懵懂的年纪就稀里糊涂的结束了人生之旅,而且还是以这样一种极其令人痛心的方式被凌辱,被结束了生命。

 

11岁的小学女孩,可能还不能准确知道何为强奸,就遭此厄运。而且还身中28出刀伤。其犯罪的分子的手段不可谓不令人发指!联想到之前的“药八刀”,“汪九刀”,在他这里也算是徒弟碰到了师父。如果说“药八刀”,“汪九刀”是发生在之前,那么发生在这里就是将其发展到了极致。28刀,一个年仅11岁的小女孩,这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已经很难用正常人的思维去考虑问题了,只能用“变态”、“变态中的变态”来形容了!

 

一个花一样的生命就这样在学校陨落,我们一方面痛斥凶手的残忍、禽兽不如,一方面也要反思这样的校园悲剧究竟是谁之责?

 

首先,笔者认为作为一个11岁的孩子,不可能会和凶手有什么深仇大恨,即使和同学之间有矛盾也不至于到丢掉性命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样的一个处于单纯年纪的生命丧失完全没有自身的原因。如果有,哪怕只有一丝联系,也能减轻我们对这样悲剧的唏嘘之情!也正因为是一个无辜的孩子,才让你们更加的愤恨与不满。

 

第二,学校对这样的校园悲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一个处于学龄阶段的孩子,有权利和义务结束教育,同时也享受在学校的人生安全的权利和义务。校方也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一切人生安全。据有两名女学生说,她们上厕所时,看到一名十七八岁的黄头发男子站在女厕所外面。也就是说这位“黄发男子”最有嫌疑,而事发地点是小学生,这样一个十七八岁的年龄显然不是该校的学生。他是怎么进入的学校,如果没有他的出现,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小女孩也就不会这样的被惨死!这说明的校方的管理方面存在了巨大的漏洞和疏忽,才致使凶手有机可趁!

 

第三,当地教育部门的责任。这里我不是说,该地学校出现校园惨案,而作为该校的“上司”有连坐的原因,所以有责任,而是有实质的上的责任。据报道,学校的厕所旁边没有任何的围墙,致使社会上闲散人员可以随意的出入校园,埋下了安全隐患。由于资金缺乏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在笔者看来,这其实都不能作为解释的理由。学校作为公共单位,而不是盈利单位,可能确实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作为上面的教育主管不能难道就可以放松对安全隐患的监管和排查?笔者认为,任何其他费用挤一下,这一截围墙可能早就修建起来了。为什么要等到悲剧发生了之后才“亡羊补牢”呢?这已经晚了,已经造成了学生和家庭、社会不可磨灭的影响了。在笔者看来,这是认识上的问题,不够重视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知道隐患排除不及时所造成的恶果!

 

第四,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从今年来屡屡报道的犯罪事实来看,青年犯罪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我们能经常看到一些关于高中生、初中生乃至小学生被性侵犯,而犯罪的实施者也往往是出于高中、初中阶段的十几岁青年,甚至还有小学生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实在是令人痛心的!一个国家和名族的振兴和希望在于年轻人,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无疑让很多人往消极的方面去想。不光是学校的责任,恐怕是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来担起这样的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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