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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期间开具专票就不能免税了?

(2020-11-30 12:39:01)
生活服务业免税期间开具专票问:我司是武汉的一家大型酒店,一般纳税人,年初依据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我们享受了免税。
4-6月生意惨淡,一些大型客户强制要求开专票否则不予合作,为了争取生意复苏,政策解读不清晰存在争议,同时也咨询过税务局可以先就开具的专票部分进行单独缴税,于是开具了一部分专票。直到6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最新的政策解读,税务局随即表示需要补缴相关税款,从开具的第一张专票开始即失去免税资格,除非追回所有专票。但是酒店行业性质特殊,客户天南海北,已经试图联系了几个公司,几个月前的专票早已认证,对方不愿配合我们进行复杂的退税处理。专票全数追回基本没有可能。如此一来,我们将面临两百多万的补税,甚至还将产生滞纳金。对于处于疫情中心的武汉来说,对于服务业遭受灭顶之灾的当下,无疑是承受不起的,同样也是违背政策出台的初衷的。请政府适当考虑企业的不易,特别是在非主观的情况下发生的违规操作。或者请指导,除了追回专票,我们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避免巨额补税?作为企业我们只是想活下去。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11-23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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