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是否能开具发票?
(2020-04-14 14:30:24)
标签:
资管 |
分类: 资本交易 |
关于2017年7月1日之前资管计划是否能开具发票?
我司为资管计划产品的管理人,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文,资产管理计划取得的应税收入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缴交增值税。目前我们公司有资管计划借款人向我们索取的2017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利息收入发票,我们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按照零税率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你司对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未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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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厦门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