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税函[2001]84号.docx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doc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欢迎添加我的微信(fortax)交流,注明来自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