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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7-05-26 17:18:09)

国税函[2008]828-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杜成伟1]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杜成伟2]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杜成伟3]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杜成伟4] 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11起执行。对200811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11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杜成伟1] 如何判断所有权转移,可参考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理论

  [杜成伟2] 区别增值税

  [杜成伟3] 同增值税

  [杜成伟4] 区别增值税。

国税函[2010]148-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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