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对各投资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增值税处理
(2016-07-11 13:24:23)分类: 金融 |
母公司对各投资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是否向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可否直接凭银行付息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高金平
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应由委托方向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银行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银行向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凭三方协议、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利息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规定是针对债务人而言,本例中母公司(债权人)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A集团公司(母公司),B公司为A的子公司(二级集团类型公司),C、D、E为B公司的子公司即A公司的孙公司。
(1)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A公司将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B公司,因贷给B公司时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B公司再将从A公司借款平价贷给自己的下属C、D、E,没有利差,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C、D、E的借款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不征增值税?或者理解为A公司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因而B公司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2)若B公司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否可以向C、D、E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统借统还,B公司再将资金转贷给C、D、E三家公司,也不符合统借统还,A向B收取的利息,以及B向C、D、E收取的利息,均需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A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则A公司免征增值税,当B公司将资金转借给C、D、E时,改为A与C、D、E签订借款合同,A向B出具付款委托,这样A公司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C、D、E收取利息,也符合统借统还,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