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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2016-06-06 13:59:38)
关于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发﹝2016﹞6 号和国发﹝2016﹞7 号文件,地方可
以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
“僵尸企业” ,实现市场出清。
企业按照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界定或列为
“僵尸企业”且将关停出清的,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
态,应当自非持续经营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
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此类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再计提
折旧或摊销, 并应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础、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状况、清理的进展情况、是
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
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前款所述“僵尸企业”在按非持续经营基础计量的期间,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 应当改
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上述“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应当区分
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1.母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
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
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按与该子公司相同的
计量基础对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产、 负债以及商誉的金额之间的
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母公司因其所属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等, 丧失了对该子公司控
制权的,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母公司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子公司财务报表未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及其原因、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基
础、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
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三)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
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上述“僵尸企业”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是指对该“僵尸
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这些投
资企业对该“僵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
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
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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