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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下的分类要求

(2015-11-15 21:26:19)
标签:

国际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

引言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IASB”或“理事会”)发布了最终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简称“IFRS 9”或“该准则”),其囊括了IASB项目的各个阶段:分类与计量、减值及套期会计,以代替IAS 39和之前所有版本的IFRS 9。在以往刊物中,我们已分别对该新准则下套期会计和金融工具减值的要求进行了详尽深入的分析和研讨。本期主要关注新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要求。

金融工具的分类决定了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尤其是如何进行后续计量。与现在IAS 39下金融资产分类的要求相比,IFRS 9引入了更加以原则为导向的新分类模型,在应用中需要更为小心地运用判断,有些案例模型并没有简单明确的结果。由于新的分类和计量模型可能带来较大的损益波动并可能影响资本,建议主体尽早分析新模型的影响。

在本微文的原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下金融工具的分类》中,对于新准则下分类与计量要求及其应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讨,并结合准则对于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60多项具体疑难问题,以“问题与解答”的方式对为得出结论而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探讨。如欲获得更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建议点击文尾“阅读原文”获取。

金融资产的分类

IFRS 9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两项评估: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根据评估,金融资产有以下分类和计量类别: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且终止确认时累计利得和损失重分类至损益的债务工具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FVTPL)的债务工具、衍生工具和权益工具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利得和损失保留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即FVOCI(不可重分类))的权益工具

下图说明了IFRS 9下金融资产分类所基于的思路。

【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下的分类要求【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下的分类要求【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下的分类要求


业务模式评估

业务模式评估是在进行金融资产分类时的两个步骤之一。主体的业务模式反映主体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主体的业务模式将决定现金流量是源自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或是两者兼有。该项评估基于主体合理预期将会发生的情景。

当主体评估新源生或新购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其必须考虑关于过往现金流量如何实现的信息以及所有其他相关的信息。这表明这里不存在如IAS 39下对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处理的“感染”的概念。但是如果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发生变化,则会影响将来确认的新资产的分类。

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一项事实,其通常可通过主体为实现其设定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予以观察。主体必须考虑在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予以评估。

“业务模式评估”为新准则引入的全新概念,应用中势必将存在较多实务疑难,在本微文的原文附录中针对20多项事实模型以“问题与解答”的形式进行了深入解析,比如:

评估的级别与汇总层次

►主体A与B在对业务模式进行评估时,如何定义组合?

比如主体A持有一项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进行管理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持有另一项通过交易实现公允价值变动而进行管理的投资组合。

比如主体B持有一项抵押贷款组合,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管理其中的部分贷款,而以活跃交易以实现公允价值利得为目标管理其他贷款。

►主体如何确定大型跨国组织的业务模式的汇总层次?

某全球银行集团有两条业务线:零售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在相同的5个地点通过单独的子公司同时进行。按照集团战略,投资银行业务持有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被定义为对这些金融资产进行活跃交易。但在零售银行业务内,五家子公司中的四家按照集团目标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债务证券,而第五家子公司持有债务证券组合并预计在到期日前将其出售。

出售对评估的影响

►主体最初评估其业务模式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但是随后出于预料之外的原因出售了资产。过往出售如何影响主体业务模式及这些业务模式下持有的资产?

►因信用风险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出售,比如作为信用风险管理活动一部分而发生的出售、或主体为管理信用集中风险而发生的出售是否导致与持有以收取的业务模式不一致?

►以摊余成本计量是否适用于为匹配特定负债的存续期而持有的工具组合?比如保险公司利用源自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收入来结算到期的保险合同负债,需定期开展重大的购买和出售活动;银行为匹配其定期存款账户的预期存续期,需根据预设每一到期日时间段的资产与存款的比率进行购买和出售活动。

►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中存在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和套期活动,当评估业务模式时,是否考虑这些因素?

►主体在评估业务模式时,是否应当考虑其“出售”资产是根据合同的法律形式,或是基于会计目的而终止确认这些资产?计划的资产证券化活动将如何影响业务模式评估?

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旨在识别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额之利息的支付(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on the principal amount outstanding)”。因此,该评估通常称为“SPPI测试”。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额之利息的支付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很多金融工具中的特征与“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额之利息的支付”情况不一致。该准则明确表明,如果这些特征是“不真实的”(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或仅对现金流量构成“极少的”影响(影响太微不足道或太小而不值得考虑),则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此类金融工具将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而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IFRS 9指出,为应用SPPI测试,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且其可能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例如,如果存在本金的提前偿付)。利息则描述为基本借贷安排对持有者的回报,这通常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润率以及对在一段时间内持有金融资产相关成本(如服务成本)的对价。引入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的风险敞口或波动性(例如,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变动敞口)的合同条款,不会产生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额之利息的支付的合同现金流量。

利息的货币时间价值组成部分仅代表时间推移的对价。该准则提及了其他可能包含在货币时间价值内的特征,例如,利率重置期间和期限之间的错配、受管制的利率等。当其导致的未折现合同现金流量与没有这些特征的基准工具的未折现现金流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时,则会导致金融工具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该准则还对其他一系列修改的或特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否影响SPPI测试提供了指引。

“现金流量特征评估”为新准则引入的全新概念,应用中势必将存在较多实务疑难,在本微文的原文附录中针对近30项事实模型以“问题与解答”的形式进行了深入解析,比如:

现金流量未经“ 修改”的工具

►具有利率上限规定的债券能否满足SPPI测试?

►如果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均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并且对本金进行保护,那么该通货膨胀挂钩债券是否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

►如果对金融资产的利息支付是以不同于该金融资产本金的货币计价,那么是否应将该金融资产视为仅为本金及利息之支付的合同现金流量?

极少的和不真实的特征

►准则中并未对极少的和不真实的特征进行定义和详细指引,主体在进行SPPI测试时如何应用极少的和不真实的标准?“监管变化”条款是否为不真实的?

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

►主体投资了15年期浮动利率、且票息在每六个月参照10年期利率进行重设的政府债券。该利率期限不匹配的工具是否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

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的修改

►以溢价或折价购买的债务工具的提前偿付特征是否会导致不能通过SPPI测试?

►贷款协议包含一项契约,即如果借款人在特定日期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或债务股本比恶化一定金额的情况下,则高出基准利率的合同利差将增加。该债务契约是否会产生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额之利息的支付的现金流量?

非SPPI特征

►包含可转换为发行人权益工具条款的可转换债券,是否无法通过SPPI测试?

►监管机构有能力将损失强加至债券持有人(称作“减记”),或转换为股权,是否会导致非SPPI现金流量?

►以基准利率的倍数进行利率报价的债务工具、具有逆向浮动利率(例如,6%减去两倍LIBOR利率)的债务工具,是否可被视为有仅为本金及利息之支付的合同现金流量?

►潜在可递延票息的永续工具,是否满足SPPI测试?

►可以公允价值提前偿付的传统债券(即发行人可以公允价值执行看涨期权)是否会导致合同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投资于开放式货币市场或债券基金发行的单位的主体,是否能以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来计量这些投资?

次级特征、无追索权和完全追索权贷款

►项目融资贷款是否能通过SPPI测试?

►对于向为其他资产认购提供融资的特殊目的主体(SPE)提供的贷款,是否能通过SPPI测试?

合同挂钩工具

►如果特殊目的主体通过购买信用违约互换而获得增信,则对于合同挂钩工具的看穿测试有何影响?

►在IFRS 9下如何对担保债券凭证(CDOs)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担保品的没收是否会影响CDO分级投资的分类,从而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IFRS 9未规定比较主体持有的分级与标的金融工具组合的信用风险敞口的方法。在涉及复杂证券化结构的情况下,主体应如何确定分级中的“信用风险敞口”是否小于标的金融工具组合的“信用风险敞口”?

金融负债分类

在金融负债方面,IFRS 9引入的变化限于对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进行的计量。上述金融负债由于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化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这样做会引发会计错配(在此种情况下整个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然而,公允价值选择权能否应用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呢?主体如何计量因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产生的损益?本微文的原文附录部分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解答。

IAS 39所有其他关于负债的规定都将在IFRS 9中继续沿用,包括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条件和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的相关规定。

公允价值选择权

IFRS 9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适用于某些金融资产,如不采用,这些金融资产将强制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主体允许对这些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前提是这样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或确认的不一致(某些时候被称为“会计错配”)。新准则继续沿用IAS 39中对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规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而言,仅允许在初始确认时不可撤销地进行指定。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衍生权益工具

主体可能获取一项并非以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主体可基于单项工具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将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除了获得的股利,其相关的利得与损失(包括所有相关外汇组成部分)均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尽管累计利得或损失可在权益内部转移,但是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的金额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即使在终止确认时也是如此。同时,与IAS 39下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处理方法不同,该类资产不会有计入损益的减值。

IFRS 9IAS 39下,所有衍生工具都被视作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衍生工具。因此,该选择权不可应用于比如由发行人分类为权益的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然而,只要其被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则该选择权可以应用于优先股投资、“股利制动工具”以及类似的工具。

本微文的原文还针对非衍生权益工具指定为FVOCI(不可重分类)的相关复杂实务问题予以深入解析,比如:

►一项根据IAS 32例外规定被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对持有人而言,是否能符合指定为FVOCI(不可重分类)的分类条件?

►持有者能否将无期限可赎回的“一级”债务工具指定为FVOCI(不可重分类)?

►从发行者的角度考虑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自身权益衍生工具(如认股权证和期权),从持有者角度,其是否符合指定为FVOCI(不可重分类)的分类条件?

金融工具重分类

当且仅当主体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才需按照新业务模式对所有受到影响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预期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变更将非常少见。此类变更必须由主体的高层管理者基于外部或内部变化而决定,且其必须对主体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因为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基于工具整个存续期间的合同条款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所以除非对资产的修改足以导致现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否则不允许基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化来对其进行重分类。

如果主体对金融资产作出重分类,则必须自“重分类日”(即,导致主体对金融资产作出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首日)起应用未来适用法进行重分类。主体不应重述任何此前已确认的利得、损失或利息。金融负债始终不得重分类。

本微文的原文还针对金融工具重分类的相关复杂问题予以深入解析,比如:

►某主体对投资组合的目标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业务模式,但是随后主体改变了其管理资产的方式。该主体应该如何计量:(i)现有的资产和(ii)任何新获取的资产?

►某主体在年内改变了其业务模式,并且需要将所有受影响的金融资产重分类。应何时记录此重分类?

►当金融资产的特征改变时(例如当可转换债券的转换选择权失效时),是否应允许或要求重分类?当可转换债券转化成发行人的股票,此问题的答案是否会发生变化?

生效日和过渡安排

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但允许提前采用。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提供了过渡豁免(包括无需重述比较期间的信息)。如果主体在六个月期限结束之前(即在2015年2月1日之前)已经采用了以往版本的IFRS 9,则允许主体继续采用该版本,直至IFRS9于2018年1月1日强制生效为止。

此外,可以在不采用IFRS 9其他规定的前提下,仅提前采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利得和损失的新核算规定,直至IFRS 9强制生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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