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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及正当理由

(2014-06-27 20:20:44)
标签:

股票

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下列情况,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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