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否抵扣?
(2013-01-14 10:44:44)
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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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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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0-03-17 |
来源: |
中国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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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9年以后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自2009年1月1日起利用财税[2009]87号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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