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举办“股权转让及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邀请了泰州地方税务局毛祥林副局长,他将就纳税人日常办税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股权转让及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毛局长,您好!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毛局长,请您先为我们的网友介绍一下举办此次在线访谈的背景,好吗?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好的。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还有前不久出台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等。当前年终将至,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掌握政策,减少税收风险,我们特举办此次访谈,欢迎广大网友、纳税人交流。
[
主持人]毛局长,能帮大家解读一下上述有关文件的具体内容吗?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好的。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另外文件还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另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
主持人]那么,请问毛局长: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除了上述办税程序问题外,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以下四项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也应该引起重视:
一、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收回转让的股权分两种情形交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
网友]请问股权按投资原价转让要交税吗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这个情况要区别对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1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网友
网友]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多少?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这个也要情况区分,一般规定是股息红利所得的20%,但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利股红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网友
网友]企业转让股权,为什么不当场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转让股权,却要当场缴纳个人所得说?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要并入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月度或季度进行预缴,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友
网友]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请参照上述股息红利征收标准。
[网友
网友]局长您好,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价格低于面值的,应按净资产调整,请问净值是帐面净值还是评估净资产价值?谢谢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规定:“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网友
网友]请您介绍一下股权转让具体有哪些政策?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关于股权转让涉及文件较多,您可以登录我局网站http://tz.jsds.gov.cn/,“政策法规”栏目进行查询,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和财税[2012]85号。
[网友
网友]局长你好,请问股权低于投资额,并低于资产评估现值,是否代扣收购的个税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这个问题要具体考虑到您所持股单位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净资产的会计核算、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具体情况可跟当地税务机关联系。
[网友
网友]你好,外方自然人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请问,股权转让收益如何计算?先将转让价换成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收益(美元),再折算成人民币缴税?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股权转让收益计算与自然人转让股权所得政策一样。计税依据分别按当期取得股权成本和取得股权收益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您取得的所得为外币的,应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网友
网友]我是外地在泰州投资人,现将所持股份进行转让,可否回原籍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这种情况不可以。《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网友
网友]公公先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儿媳妇,后儿媳妇又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公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由于翁媳不是公告列举直系亲属关系,两次转让均应按27号公告规定核定计税依据,计征个人所得税。
[网友
网友]请问外方投资者把总投资资本原价转让给另一外方投资者需要纳税吗?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应该按规定纳税。
[网友
网友]今年9月,我向某人购买一家公司股权,请问我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您作为支付所得的个人,有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如果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应扣未扣的责任。
[网友
网友]我公司为留住人才,激励员工,向职工个人赠送股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根据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接受股权的人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
网友]请问按哪些规定来纳税。计税标准是什么?原价可以吗?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适用20%。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公告: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网友
网友]毛局长,您好,以转让资产的方式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毛祥林]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其中,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利润。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关于股权转让税收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网站查阅纳税辅导、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欢迎登录网站查看,也欢迎给我们留言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主持人]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