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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救护车”暴露出的不仅是“天价”问题

(2016-02-25 12:11:33)

“天价救护车”暴露出的不仅是“天价”问题

朱少华

近日,泰安市民王女士父亲因消化系统出血需要转到济南接受治疗。咨询时出车方称每公里收费15元,付钱时80公里路程救护车却要价3600元,收据上盖有公章。事后向医院反映,院方称收费是双方协商结果进行的,但考虑到病人家庭情况打算退1500元。(据224日齐鲁网)

 

80公里收费3600元,折合每公里43.9元,这样的价格足以称得上天价了。消费者讨要说法,虽然急救中心生拉硬扯百般狡辩,理由仍然是驴唇不对马嘴。最后实在说不出道理,急救中心只得掏出老实话,按照济南物价部门的规定,治愈出院病人、长途转送病人需要救护车服务,用车费用由供需双方在使用前协商确定。这一个协商确定就成了天价救护车的万能盾牌:收费再高,也是事先协商,愿打愿挨,不仅合理,更是合法的了。

 

在一些事物上,人们常常总把希望寄托在政府相关部门管上,群众遭遇了不平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还有政府出面为我们主持公道,但是这件事情却让人万分尴尬了,因为这个天价救护车所谓的协商确定恰恰就是政府部门规定的。消费者质疑医院无疑也就是质疑物价局,消费者如果再想让这里的物价部门主持公道,那不是让人家自扇耳光吗?

 

因此,这个“天价救护车”暴露出的绝不仅仅是“天价”问题。社会事务需要法律制度规定,更需要执法部门强有力的监管,那样才能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出动救人,本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工作,有商业的性质,因为其垄断的经营方法,更有一种社会公益的性质。更况且救护车救人当中是不可能存在着“协商”和“讨价还价”问题的,这也应该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在这里却成了“协商确定”,病人命悬一线,救人堪比救火,时间就意味着生命。这时候政府部门却让病人家属和救人者“协商确定”?这种境况下的“协商”能有什么商量的余地?又有哪一个病人家属有资格有权利有胆量,去和救护车“协商”?

 

没有这种“协商确定”,就造就不出来这种“天价救护车”,而过去的“挟尸要价”,同样也有这种“协商确定”的影子。由此让人不得不怀疑这种规定的合法性。这种“协商确定”是怎么成为政府规定的?像这样的奇葩规定在政府法规中还有多少?它通过民意检验及合法程序了吗?既然是政府规定就应该大张旗鼓的执行开来,为何医院急救中心面对群众的质疑躲躲闪闪,含含糊糊,并闪烁其词。最后自知理亏,又主动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1500元钱?一项规定让执行者都感到羞愧难当,这样的规定又有多少合法的味道?

 

http://news.sina.com.cn/o/2016-02-24/doc-ifxprqea51828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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