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挟组织以令法院”?
(2014-08-12 06:25:25)谁有权利“挟组织以令法院”?
朱少华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据8月11日春城晚报)
虽然事后郑某某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但这也完全是因为让弟弟顶包被警方识破后的无奈之举。作为一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理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后抢救伤员,敢于直面承担责任,这是一个人的最起码的道德,更是一种法律行为。但是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的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先是迅速驾车逃逸,逃逸不成,又窜通弟弟予以顶包,这种行为不仅极端无耻,更涉嫌犯罪。但万没想到,在这个时候,“组织”来了。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组织”不仅有一定的权威,更有着一种神圣的色彩。大凡能劳驾“组织”出面的,不是公事公办,就带着一种指令性的含义。在这里“组织”的出面目的性很清楚,那就是要求法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因为是“组织”出面,在这里并不是简单的求情了,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干涉。因为随同“组织”出面的还有红头公函,还有红彤彤的公章。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法律,更不得妨碍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样一个常识作为公务员的郑某某应该清楚,而其背后的国家机关和单位更应当明白。但在这里很明显,堂堂的“组织”也沦为了公务员肇事逃逸的说客,这不仅让“组织”的威望和颜面扫地,也让其“组织”背后的部门和单位本身充满了耻辱。而这位郑某某到底拥有什么神奇的魔力,不仅挟持了组织,更是挟组织以令法院了呢?这位郑某某又是具备了何德何能,值得“组织”不惜一切甚至不顾法律常识,去为之充当不光彩的说客呢?
遗憾的是“组织”出面也没有达到目的,而下面也该有能调动“组织”的领导出面了,不把这件事说清楚,不仅对不起郑某某,更对不起与之“荣辱与共”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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