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政府某校长 被刑拘还如此神秘?
(2013-05-14 06:25:11)朱少华
针对今日有媒体曝光“万宁某小学校长带4学生开房一中年男子带另2学生开房”, 5月13日上午,万宁市教育局召开党组成员会议,对涉嫌“带学生开房”的该市某一小学校长陈某鹏做出免职处理决定,同时该部门已派出心理辅导老师对涉事6名小学生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据5月13日法制日报)
一名小学校长和一名政府职员一下子带走了六名小学女生,到另一个地方开房同宿,这不仅是道德沦丧,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当地公安部门已经对这两个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是我们的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时,不仅对这两个人的名讳不敢触及,连就职单位也一概用“某”代替。明明是万宁第二小学却成了“某小学”,校长的名讳成了“陈某鹏”,而那位政府职员至始至终却依然是万宁市“某政府单位职员”。这到底是和社会捉迷藏,还是处心积虑要为这两个畜生遮掩什么?
不可否认,对于正常人来说,一个人的住址、单位、职务甚至姓名和照片等,都属于个人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这起案件中受害人,他们属于未成年人,遭遇的又恰恰是威胁强奸之类侵害,对她们进行必要的保护,是完全应该更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对这位校长和那位职员来说,他们本身都是成年人,更已经严重的触犯了刑律,不管是新闻单位还是警方,公布他们的犯罪事实和真实的单位姓名等,不仅合理合法,更是社会和公众的需要。但在这里这些“关键词”却都被“某”了。有这个必要吗?
当然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不太体面,传扬出去更是好说不好听。但是作为一个校长,一位政府部门的公务员,竟然做下如此伤天害理大逆不道丑事恶事,将他们的丑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既是严肃法律的需要,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更是这两个人咎由自取。及时、真实的通报他们的这种犯罪行为,更能够避免谣言,彰显法律的公信力,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而如此难言之隐,一“某”了之,不仅让人费解,更会使人想入非非。
习惯于含糊其辞,把容易产生负面问题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一概用“某”字代替这也算是我们的习惯性做法了。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也算是我们的一种“人情”和“人性”,为他们遮掩一点淡化一点也算是“手下留情”了。但是这样的姑息和人性能够唤醒他们的“良心发现”吗?事实证明不仅没有,还会让那些人觉得社会软弱好欺。用“某”字取代“关键词”,不仅是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态度暧昧,更是对社会和公众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