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说“局长不在”
(2013-03-24 07:02:00)朱少华
潢川县地税局一工作人员,为拍照取景点燃树苗,导致近30亩林地被毁。事发已经两个月了,受害人至今未得到赔偿。3月22日,河南一媒体记者电话咨询潢川县森林公安局,这名记者拨通了该局办公室的座机,一名工作人员接住了电话,记者说明要找李东升局长,了解一下着火面积等问题,这时,记者在电话里听到,对方在电话未挂断的情况下有人交代接电话者:“你就说我不在!”(据3月23日东方今报)
农民三十亩左右的树林被官员一个烟头烧了个精光,过后两个多月,一没有任何说法,二没有丝毫赔偿。不仅记者犯迷糊,公众更是一头雾水。而现在当地处理了,但处理的结果更是让人不可思议,32.99亩被烧光的林地,主要责任人仅被处罚了1000元罚款。而要求责任人依法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可赔偿多少?又是依照的什么法律?记者当然有责任搞清楚。可是在这个问题上当地森林公安部门却玩起了“躲猫猫”。
参照此前的媒体报道,1月21日火刚烧过,受害人配合相关部门实地测量的是34亩。而两个月过去,受害人见几位“公仆”老是和他扯皮,就报警要求公论。而这时候已经是3月19日,潢川县林业派出所出具的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上,过火面积变成了29.93亩了。如果仅仅是这种数字的减少似乎也并不值得奇怪。但是对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才发现减少这数字里大有玄机。按照国家规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30亩)以上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也就是说不管是那个34亩还是后来的30.34亩,几位官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赔偿损失,随之而来的乌纱帽、职位、工作及公务员的身份都将难保。而现在减去这4.07或0.43,其结果就大不一样了。剩下的也就是赔钱的问题。
但是经调查已经认定,过火面积为32.99亩。但现在这里又不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规定了,而是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但笔者特意查的河南省的这个条例,发现按照条例的第四十四条更让人费解,这条规定,有野外用火等情况但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几位官员在这里不仅已经酿成了火灾事故,更造成相当惨重的后果,就是按照这个条例,几位官员不仅要承担高昂的罚款,更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这里好像除了交纳1000元罚款一切都就万事大吉了。不怪潢川县森林公安局领导要拒绝采访,这里的任何一个问号都足以让领导们瞠目结舌无言以对的。另外更有让公众费解的。这几位官员到底有何德何能,这么让公安部门如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而现在实在“化不了”了就干脆躲起来了。如此的“局长不在”难道真能就这样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