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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将农民“开除村籍”?

(2012-10-17 05: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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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谁有权将农民“开除村籍”?

老癸

我什么时候被开除村民资格了?法院才有权力剥夺政治权利,村委会凭什么剥夺我的选举权?广东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的一些村民因为2003年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被村里开除了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村民为此上访多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据1016日南方农村报)

 

这似乎有点不可思议,这里的与其说是被开除“村籍”,不如说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了。祖祖辈辈生活在村里,户口在村里,但就因为没有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村民待遇被削夺,选举权被选举权被侵犯,甚至一切政治权利都不存在了。按说这样的剥夺除非是村民触犯了刑律,被法律判决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这样的权利的。而在这里,仅仅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甚至为了“捍卫”村民代表的这种权利,村干部不惜和上级政府部门翻脸。他们的这种勇气和胆量从何而来?

 

毋庸讳言,农村合作医疗是为农民们办了一件大好事,为了推广和普及农民们都应该主动参与。但这里面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再好的事都必须农民们心甘情愿自觉自愿。但在这起事件中的当事人,人家在打工的单位已经有了医疗保险,在参加合作医疗显然是浪费。也更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但是这样一种做法在一些村干部眼中显然是“肥水流进外人田了”。于是你能“肥了外人田”,我们就能“荒了你家的地”。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将不参加农民合作医疗的村民“开除村籍”,这显然是一种“多数人的暴力”。貌似民主权利,实为践踏法律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遗憾的是当地政府部门处理其这样的事情来不仅态度暧昧,对村干部们这样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更没有一种先民的态度。而在村干部们看来不管合不合法,只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认可,就是正确的和合法的了。而“是村民自治的事情,政府不应该干涉”。甚至“政府干涉村民自治是违法的”。这话虽然也有道理,但是更要看到干涉这种行为的不是政府,而是法律,政府部门不过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如果用村规和法律抗衡,这不是民主自治,而是无法无天。

 

村干部动辄利用权力开除农民的村籍,甚至波多村民的政治权利。实际上还是一种利欲私心在作怪。虽然国家要求实行新农合制度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但真正在农村推行起来却就成了“全员参加”和“必须参加”,为了能达到这个目的一些地方更是制定了标准,出台了奖惩制度。于是,好端端的一个国家政策对某些村民又变成了一个枷锁,甚至又成了某些基层官员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的一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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