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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打斗就不算“见义勇为”?

(2012-09-08 0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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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没有打斗就不算“见义勇为”?

朱少华

下水救人不幸牺牲,河南法规却认定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法规跟不上形势引发热议,河南近期将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并有望纳入立法计划。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据9月7日中广网)

 

这话有点让人纳闷却又明明白白。按“理”说,这位甘肃小伙见人落难,奋不顾身舍身相救,并为此献出了年轻的生命。这样的行为理所当然属于“见义勇为”。但洛阳基金会的意思似乎也很有“道理”,因为“见义勇为”总是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近义或同义。甘肃小伙虽然救人了,但那个被救的人不是遭遇了抢劫,也不是被人追杀。而是溺水了。这时候尽管救人,却一不需要拔刀,二不需要动拳脚。既然不需要搏斗,当然也不算着“勇为”了。由此可见以后想要“见义勇为”的,还要到河南练一些少林功夫,不然你就是碰上了,也未必有那个资格和本领。

 

看看河南这个对见义勇为了规范和解释,笔者忽然感到对于“见义勇为”的意思,不仅公众和社会这么多年误读了,就是国家在很多问题上也有“误导”的成分。既然公民只有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要经过一番打斗才能算“见义勇为”,那么军人也只有在打仗中牺牲才应该算“烈士”。既然如此那些救人的、救火的、抗洪救灾献身的解放军战士,又怎么有资格追认为烈士呢?更奇怪的是一些工人、农民、或其他公职人员,在一些救灾事件中牺牲了也被评为烈士,这些人别说打仗,就是连枪炮也不一定摸过,这样的牺牲又何来“烈”字?

 

由此可见,不是老百姓“误读”或“误解”了。而实在是河南的有关部门有一种极其狭隘的思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一种“义”。在别人遭遇困难和不幸的时候。能出手相帮,同样是“义”。而能够救人于水火之中,甚至不惜自己的生命相救,这更是一种“义”。我们所推崇的“见义勇为”不仅包含了侠义的内容,但绝不仅限制于与坏人坏事搏斗的行侠仗义。我们所说的这种“见义勇为”,而是更广泛的,更普通的,更平民化的一种“义”。想这位甘肃小伙连救两名落水女孩不幸遇难,不仅是在“见义勇为”,更是一种大义,更甚至是舍生取义。

 

“见义勇为”更平民化,不仅能促进和改善社会的良好风气,更能让这样的见义勇为就地转化成一种“正能量”,让社会上绝大多数普通人都能有资格有能力的积极投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这也才是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组织的最终目的。而把“见义勇为”片面的局限在同坏人坏事搏斗的这样一个狭小的空间里,这无疑是人为的把许多社会上的“正能量”拒之门外,不仅会挫伤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同时,用极其狭隘的态度对待社会上这样的义举,既是不明智,也是荒唐甚至是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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