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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反复碾压致死男童”祸首是索命的“潜规则”

(2010-09-13 1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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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宝马反复碾压致死男童”祸首是索命的“潜规则”

朱少华

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昨天,男童的父亲李先生强忍着悲痛,向记者诉说了发生在他儿子身上的这幕惨剧,希望法律能够严惩肇事司机。(据9月13日扬子晚报)

 

这一场惨剧几乎是人神共怒,一个三岁半的孩子,在遭遇第一次碾压的时候,司机如果及时采取措施也许还会有救,他可能受伤,更可能留下终身的残疾,但至少还能保住一条小命。但是就是这一点微乎其微的可能,随着宝马的来回碾压,小生命就这样被碾碎了。如果说宝马车第一次撞到孩子还能算是交通事故的话,那么随后的几次碾压完全就是“故意杀人”了。宝马司机为什么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会如此的良知泯灭?是司机变态?还是要达到什么目的?

 

在我们很多司机的行为词典中,有一个“潜规则”几乎已经形成一些司机的“常识”:那就是轧伤不如轧死。就比如这个三岁半的孩子来说,轧死就是一次性赔偿,最多也不过二十万就能做个了结。而如果轧伤,不仅要赔偿,更要治疗,再如果小男孩留下终生残疾,那对肇事司机来说这就是一个无底洞,所有司机最怕的也就是这个。如果司机讲道德的话,就必须做好填这样一个无底洞的准备。而如果放弃道德只讲交通法则的话,那就是干脆压死,一了百了,结果不仅能减少经济损失,更容易干净利索。

 

这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则的权衡关系。更近一步说也就是一个经济价值的问题。在我们的交通法规中,交通肇事的处理主要就是体现在经济上,即便是现在有些肇事也要负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责任还是要看经济的能力和态度。在这样一种大前提下,当道德和这种法则的狭路相逢时候,道德的约束就明显的苍白无力。当司机面临这样一种选择时,更多的司机还会选择轧伤不如轧死。甚至可以说,这位三岁半的男童乐乐不是死在罪恶车轮下,而恰恰就是死在这种经济的价值判断之下,这种司机的“潜规则”里。

 

我们常说“生命无价”,但实际上生命不仅是有价的,而且价值远远低于一般的生活用品,如小车等。而笔者刚刚看到的一条消息,在西方许多国家,如果是交通肇事伤了人,只要积极的抢救和负责治疗,一般甚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撞死了人可就严重多了,不少国家不仅将此定性为“谋杀”,最高甚至要被判处终生监禁,而经济赔偿更是天文数字了。也正因如此,在国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警察、司机和其他人都会千方百计的抢救伤员,生命无价也才得到真正的体现。而在我们这里,撞死人的成本远远低于撞伤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不似乎在有意鼓励司机杀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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