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门“拍卖人行道”是“执法”还是“经营”?
(2010-05-13 1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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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城管部门“拍卖人行道”是“执法”还是“经营”?
朱少华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据5月13日人民日报}
你不得不佩服这里的城管部门很有经营头脑。将城市大街上的人行道“拍卖”出租给小商贩至少有三大好处,其一就是“照顾”了城市里的“走鬼们”,他们本来就是依靠城市人行道“非法经营”的。原来因为“非法”见城管就像老鼠见猫。现在花钱租下一小块地方,好歹也算合法经营了。其二,城管工作好做了,人家为城管部门“作出了贡献”,“非法”身份变成“合法”身份了,甚至因为“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算是“一家人”了,城管今后不仅不需要“抓”“踢”“罚”,还有可能给予生意上的关照。其三是最重要的。人行道一“拍卖”,十几万白花花的银子就来了,对城管部门来说这几乎是没有本钱的买卖。难怪这个“新生事物”一出来全国就有不少城市上门取经,对很多城市来说,这真是一个“巨大的商机”呀。
但是“三全齐美”之下我们不妨要问问了,城市人行道所有权是谁的?毫无疑问是城市社会的公共资源,也可以说只要是一个合法的公民,人人都该有份。公共资源就应该公众享受,为公众服务,政府部门对这种公共资源有管理的权利,有动用公共资金修缮维护的权利。实际上公众享受这种资源也已经是一种“购买服务”了。因为人行道的形成和管理用的都是公共资金。既然是这样,城管部门有什么权利“拍卖”这些人行道?这就好比一个保姆一下子把主人家里的东西变卖了,这不明显是一种“侵权”吗?把人行道“拍卖”给人家经商,商贩租来一片无疑就是这一片“合法”的主人,商贩既然是合法的了,那么行人的权益怎么办?难道城市人行道上走行人也是“非法”了?
城管部门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其工作概念和性质的极大混淆。城管部门是城市的管理者又是执法者,其工作责任就是运用城市颁布的管理法规管理城市。也就不存在经营甚至经济效益的。而把人行道拍卖给小商贩,也就等于把自己的执法变成经营了。对城管部门来说,虽然在这种“经营”中得利了,但出卖的却是公众的权益。虽然城管今后的工作轻松了,但城市市民今后的出行却麻烦了。同时,一些本来已经租门面房经营的商户,人家理所当然的应该享受门前的人行道,现在却又要迫使人家二次购买人行道,不然顾客进出都有困难,这既是对人家权益的侵害,更是一个明显的不公平。
公共资源转眼变成了城管部门的“部门资源”,人行道“拍卖”以后,小商小贩们生意火起来了,可城市大街还能够尽然有序吗?人行道被占了,行人必然会涌上车道,这样不仅给行人的安全带来威胁,更会给交通带来压力。公共资源就是为了公共服务的,现在城管部门拿刀割下一块自己享用了,造成的困难还是要公共来承担消化,这笔账可有人来算?城管能够变执法为盈利性的经营,何必还算什么政府部门,不如一下子改成效益型的“城市管理经营责任公司”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