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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二次出卖地皮放出了一个什么信号?

(2010-04-05 17: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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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政府二次出卖地皮放出了一个什么信号?

朱少华

就个人住房来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样的说法形象说明了个人财产不容公权力任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在江苏扬州,有这样两个小区,业主们买了房好好住着没几年,却突然被告诉说房子马上就要拆了,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即将成为废纸一张。这好好的房子,怎么说拆就要拆?土地使用权证怎么说没就没了?(据4月5日中央电视台)

 

记得在去年意味社会评论家就曾经说过,现在许多城市都在以出让土地谋取效益,当城市最后无地可卖时,一些“卖疯了”的城市必然要想办法提前再卖第二次,第二次卖完了就再买第三次。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控制,国家法律规定的使用期也就可能成为一张废纸。没想到这种预测这么快就成为了现实,不要说七十年,这里的业主入住时间大部分连7年都不到,时间最短的还不到三年。就要面临再次拆迁搬家的地步。难道我们市民辛辛苦苦购置的家园就是替政府在“预热地皮”?现在地皮“捂热”了,可以增值了,就拿出来再卖,政府这样算计自己的老百姓,还谈得上什么“执政为民”?这和一些无良奸商有什么区别?

许多城市地皮在第一次出让开发的时候,因为原来的地理位置、环境局限,必然价值不高。但是经过开发后,城市被重新布局,很多原来非常冷清的地段都变得热闹起来了,地皮的价值当然也如日中天。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政府当然感觉到“吃亏了”,而要怎么能够“不吃亏”,并还能够大赚一笔,那就只有再卖一次。看看扬州这刚卖出的价钱,每亩250万元,就这个数字恐怕原来想都不敢想。可是政府赚了大钱了,其公信力也损失已尽了。国家的法律文本就在那放着,群众的去切身利益更就在那摆着,政府这样做不仅严重违反了政策和法律,粗暴的侵犯了群众利益,更让政府的形象陷落到一个无地自容的地步。更可怕的是地方负责人还说“这种做法,不止一个地方政府在做”。这会给多少人带来后怕?

这种做法如果任其蔓延,将来会给社会带来一种什么样的现象?那就是政府出让土地给开发商,开发商开发房屋大赚一笔后,业主购买入住,也许三年五载,也许十年八年,等到这里一旦兴旺起来,土地升值了,有可能业主们还在家里谋划着怎样再精装修一下,这里的地皮又被政府二次出卖了。而这样产生的后果将是,因为政府缺乏起码的公信力,老百姓因为缺乏必要的安全感,会使人们再也不敢轻易买房了。同时,拆迁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补偿的工作将更加难做。而最大的好处就是,政府可以不停地通过卖地“发展经济”,开发商更可以“广阔天地,大有作为”了。

这个新小区被政府二次出卖放出了一个非常可怕的信号。那就是如果这个口子一开,政府出卖土地现象将会出现一种可怕的恶性循环。将会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伤害。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安居才能乐业,城市土地政策朝令夕改,老百姓好不容易置办的房产家业,政府在不声不响中一夜之间就把其强卖强拆了,这让老百姓哪里还会有一点安全感?如此折腾,放着国家法律和政策而不顾,这样的政府不正是卖土地“卖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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