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花钱“私了” 法律情何以堪?
(2010-03-22 16: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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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政府花钱“私了”
老鬼
河北肥乡县的王超贵在接受警方传讯过程中“上厕所摔死”了,法医尸检有多处骨折。而日前政府与家属鉴定了协议书,以救济款的名义死者家庭11万元,但条件是家属不得继续追究任何机关和个人的责任。而事后公安局负责人仍称其并非被打死。(据3月22日燕赵都市报)
这就奇怪了,既然王超贵是在警方传讯过程中“上厕所摔死的”,也就是说警方在这件事情中并没有责任。可既然是摔死的,死者身上怎么会来的多处骨折?既然是警方没有责任,怎么会时候一次性给家属解决这么多救济款?现在社会上贫困户特困户多了,就是低保每月也不过几百元,难道“犯罪嫌疑人”还“犯法有功”了?而“救济”就算是政府有爱心,公安人性化,可这个条款“乙方不再追究任何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啥意思?公安机关在这里面又打又哄,出尔反尔,前后矛盾,还说王超贵并非被打死的,这不等于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这样的解决办法很像是社会上为逃避法律惩罚而采取的一种形式:私了。如果这是社会上两个人闹矛盾,其中一个人失手将另外一个人打死了,为了堵住死者家属的嘴,愿意拿出一定的资金要求死者家人不要在报案或追究责任了,这样的私了完全有可能。但是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是公安机关,是一个地方政府。发生了这样的案件,不是按照制度和法律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竟然也把社会上流行的这种方式,更是我们政府和法律一再要求必须严格杜绝必须禁止的行为,搬到了政府对付公民的身上,成了政府(确切的说是个别人)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政府竟然如此,还怎么让公民相信法律?政府如此“私了”,让法律情何以堪?
尽管公安局负责人还在坚称王超贵并非被警察刑讯逼供打死的,但从死者身上的实际情况和“救济款”的条款上看,公安机关在王超贵死亡的事件上又无法推卸的责任,如果确系刑讯逼供打死的,公安机关不仅要付领导责任,当事警察和负责领导更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政府出面这样一“私了”,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责任警察的所有责任都就“不再追究”了。政府这样做是谁赋予的权利?谁又有资格赋予这样的权利?更叫人气愤的是政府的钱一分一毫都来源于纳税人,纳税人的贡献是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国计民生的,现在却被政府拿来用于“私了”,用于掩盖个别人的错误甚至是犯罪上,如此“私了”不仅是严重的腐败,是滥用职权,更是对法律的蔑视和亵渎。
社会上公民之间的“私了”,一旦触及了犯罪,被公安机关发现,不仅“私了”无效,更一切还要按法律办。而现在这里的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进行的这种“私了”,俨然已经大白于天下,如果听之任之,不仅难以服社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更是非常恶劣的。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极力促成此事,作为法律的垂范者政府却充当了这样一个不光彩的角色,这无疑让政府依法行政,构建法治社会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这里的上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赶紧行动起来,他们能“私了”,相关部门必须对其“公办”,不然,我们神圣的法律真就成了一张圣洁的废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