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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保留公职工资照领”讲得是哪家的“人性化”?

(2010-01-18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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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被判刑“保留公职工资照领”讲得是哪家的“人性化”?

老鬼

海南省临高县近日有群众反映,称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柯某和方某,20081月因犯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公职身份,且工资照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表示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据118日新华网)

 

一名官员犯罪了,首先落到身上的可能就是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俗称的“双开”),这是对组织的负责,更是对群众和社会的负责。但是这里这两位干部本来就因为经济腐败犯罪并被判刑入狱的,而他们的单位一不开除公职,二是工资照领。这哪像犯罪了去蹲监坐牢?分明是立下大功了,那边去享受国家的免费伙食,这边白拿着国家的工资福利。如果这就是犯罪腐败的代价,我敢保证,国家把戈壁滩都建成监狱,恐怕也会人满为患。谁还愿意为官清廉呢?这样的公务员饭碗不是铁的也不是金的,分明就是钻石造就的,不管怎么折腾,永远也不会破烂了。

 

这个县的监察局长很会做人,在回答人们的疑问时说,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 200761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6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言下之意,这都是些“历史遗留”问题了。可至于是按照200761日之前什么法律规定处理的?局长没有说,笔者翻查了一通也没有找到。只是不解,难道国家还有规定公职人员犯罪入狱可以保留公职,还能够工资照领?

 

在解释这个问题时,局长随后说的一句话似乎“最有理”, 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也就是说这个决定完全是有当地纪检部门作出的。当然这个“人性化”也是纪检部门看在人家“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的份上作出的。可按照法律程序,犯罪嫌疑人就是立功,“嘉奖”也只能体现在量刑上,是有法院作出的,纪检委有什么资格和权利“代办”了?

 

一个人犯罪了就必须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国家提倡司法和政府行政管理中都要讲究“人性化”,但“人性化”主要是讲我们的工作作风和方法,更必须在政策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岂能如此不讲原则甚至不讲法律的“人性化”?如此和犯罪分子讲“人性化”,犯罪分子自当感恩戴德,甚至痛哭涕零了。但这样的“人性化”却是以牺牲法律最基本的惩罚犯罪的原则换来的,这样同罪犯讲“人性化”也就是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最不人性化”,甚至是对善良人们的一种残忍。这不是“人性化”,是姑息迁就,甚至是一种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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