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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行人被砸全楼赔偿“合法”的有点不讲理

(2009-12-27 13: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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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评论  行人被砸全楼赔偿“合法”的有点不讲理

朱少华

122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等一些法律和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1226日中国青年报)

 

这样的表述很明确,那就是有人从你的楼下经过,被突然从楼上抛仍下来的杂物砸伤,但又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对不起,就让这栋楼的所有住户共同赔偿,不管你只有老头老太太在家还是根本就没有人在家,都得掏钱。这样的规定极大的保护了被侵权的人,同时也间接的减轻了真正责任人的责任和负担。但却伤害了绝大多数无辜的住户人利益。从这点来说,我们通过的这个法律就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的,这样被侵权人的利益保护了,却又侵害了绝大多数无辜住户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律虽然通过了,但却有点不讲理,甚至有点霸道。

 

应该说,无辜的行人从楼下经过,凭白无故被楼上抛下来的东西砸伤甚至砸死,他们被侵害的权利是完全应该受到保护的。但同时,在不少城市中都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住在楼上的居民是严禁向楼下抛仍杂物和垃圾的,违反了就要接受某种惩罚。城市既然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再有人向下抛仍杂物引发了伤害案件,司法部门就应该及时立案,当成一种案件来侦破。而且现在许多住宅小区都有监控摄像,公安部门如果认真对待,侦破这样的案件并没有多大困难。如此立法无形中就把公安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强推给了广大楼层住户,既然能够行人被砸全楼赔偿,公安部门何须再劳神费劲的破案,甚至本来应该能找到的责任人也不用找了,全楼赔偿就是了。让我们再往“坏处”想想,到时候也许有的责任人祸闯大了,自感难以收拾,会不会贿赂相关部门推卸责任,而相关部门也可能因为国家有这样的法律而“借坡下驴”?

 

在我们国家的现代法律中,素来讲究一人犯罪一人当,不株连不连坐。而这个侵权责任法明显有株连和连坐的影子。这样的方法看起来是把大家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促使大家都能负起责任,减少侵害案件的发生。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恰恰可能会助长一些一些高楼乱抛杂物和垃圾事情的发生,试想,既然别人能扔,我为什么不能扔?出了事都是大家掏钱,我要是光替别人掏钱岂不是“吃亏”了?对那些抛仍杂物成习惯的人家罚多少可能都不冤,但对那些生活一相文明讲究,从来不想楼下抛仍物品的人家,这样的法律对他们意味着什么?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一种精神上甚至人格上的侮辱,是对大多数文明住户的形象上的一种亵渎。

 

事实上,类似这种行人被砸事故真正应负起责任和承担后果的应该是政府。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制定了不准向楼下乱抛杂物和垃圾的规定,同时利用公共资金安装了监控系统,并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就应该完全有能力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一旦发生了侵害案件,政府司法部门就应该尽快立案、破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而像这样的案件如果发现不了或找不到责任人,只能说文明政府部门的工作没有到位或有失职渎职的行为,那就要付出代价,负责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这也才是我们政府应该做的和必须尽到的责任。如果按照刚刚通过的这样的法律规定,能够满意的除了被侵权人之外,就是那些形形色色的肇事者,那些不讲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品质低下的人。而真正遵纪守法,正直善良的广大市民群众都当上了不折不扣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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