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地方针对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账目混乱,存在通过虚列成本费用方式隐形分配、账面不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情况等问题,对于此类情形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前税务机关坚持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例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中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中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就其享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2)最近三年均未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最近三年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平均金额占近三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平均余额的比例小于50%的企业(不含50%)。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根据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征收率执行。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上述征收率的确定方法如下:(1)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行业平均利润率);(2)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缴企业所得税;(3)对依据公司法计提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在税前给予扣除,扣除标准全省统一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0%,应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1-50%)×20%(个人所得税税率);(4)征收率=应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年度收入总额。
也有些地方除了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模式外,采取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例如《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中规定,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均适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1、对未分配利润强行征税无法律依据。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曾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该规定随后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所废止。因此,上述地方性政策的上位法依据并不充分,甚至有与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之处。
2、存在对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1号)中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存在实际未分配利润的可能性,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中已经包含了此部分利润,因此对于这部分已经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未分配利润仍存在将来被征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核定征税的理由并不充分。
例如上述做法中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同时核定征税,其主要理由是企业的账册不全。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对照上述规定,账册不全只是企业核定征收的某一类情形。因此,以账册不全为由来统一核定非查账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些牵强附会。
正出于上位法依据欠缺等原因,随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4年第5号)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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