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西门庆潘金莲“幸运”?
标签:
文化历史西门庆潘金莲 |
分类: 金瓶故事 |
我们都知道西门庆潘金莲通奸并害死了武大郎,他们同时犯了通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如果据此给他们定罪,单一个故意杀人,他们也稳定够的上偿命。即使抛却故意杀人罪,只一个通奸罪也够他们受的。可是我们为什么说他们幸运呢?
第一个原因很简单,就是他们根本就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主要得自于西门庆的权势和官府的腐败。
其实如果真的按通奸罪给他们定罪,他们也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生活在宋代。宋代在通奸罪上的规定延续唐代。那时法律把通奸定位为轻罪,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即是说西门庆潘金莲这样结过婚的人犯了通奸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且即使被当场捉奸,捉奸者也不能私下处置,应交送官府,依法惩治。
如果他们不是生活在宋代,他们可就惨了。
假使他们生活在秦汉时期,通奸就不是轻罪了,而是极刑。
秦朝的法律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也即是说,通奸者被送到官府,依法将被判处死刑。即使不送进官府,捉奸本人亦可当场把奸夫淫妇结果了,并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即私刑合法。到了汉朝,依然沿袭秦朝法律,通奸死罪,并可当场杀死。同时汉朝还增加另一种刑罚,那就是宫刑。不管对男人还是女人,宫刑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跟死刑的残酷程度又有什么区别呢!
跨越唐宋,假使他们生活在元明清时期,法律对待通奸者的惩罚依然残酷无比。他们继承秦汉的法律,通奸者死,亦可私下用刑,淫妇的丈夫也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此之外,法律又增加了杖刑,杖刑与死刑不冲突,死之前先受些皮肉之苦。元法律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有整有零。明法律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朝亦是“杖九十”。除了打之外,还规定淫妇要“去衣受刑”,即先剥光衣服再打,以示凌辱。
相较之下,看来生活在宋代的西门庆和潘金莲即使受到应得的惩罚,他们也是相当幸运的。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