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渭河污染补偿方案升级 西安等三市被“罚”近9000万

标签:
转载 |
新的渭河污染补偿方案下,今年前三季度,西安、咸阳、宝鸡三市总共需缴纳生态补偿款8930万元。
从去年开始备受外界关注的渭河流域污染补偿方案近日再次成为焦点。
10月27日,陕西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公布了新的渭河流域污染补偿方案之后,并公布了西安等三市的污染补偿款。
根据新的补偿方案,西安、咸阳、宝鸡三市前三季度的生态补偿款为8930万元。而在去年,这三个地方全年的补偿款累计才380万元。
治渭升级
从陕西省环保厅公布的新的补偿方案来看,陕西的渭河治理已经全面升级。
10月27日当天,陕西省环保厅还对外发布了《陕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根据《规划》,“十二五”陕西将实施水环境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农村与生态环境保护、重金属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民环保素质提升等六大工程,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实现,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环境安全,确保生态环境保护上大台阶。
《规划》明确提出了渭河的治理目标,《规划》指出,到十二五末,渭河干流宝鸡段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西安、咸阳段消灭劣Ⅴ类;入黄断面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Ⅳ类标准,氨氮浓度达到Ⅴ类标准。渭河主要支流入渭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
而按照渭河目前的现状,实现这个目标对陕西方面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也许,正是意识到这种挑战,陕西在今年开始对去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
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渭河流域上下游污染补偿措施的实施意在沿渭各市间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环保厅副厅长李孝廉说,“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根据国家有关‘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省政府‘十二五’渭河污染治理目标的要求,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我厅与财政厅就渭河流域水污染物补偿方案做了进一步调整。”
“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求,将氨氮纳入2011年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范围。”李孝廉说。
在之前的实施方案中,只对渭河干流进行考核,而新的实施方案将小韦河、新河两条渭河一级支流纳入补偿范围。
同时,新的实施方案提高了污染补偿标准,并对补偿标准做出了细致的规定(见本版表格)。
三市三季度被罚近9000万元
根据调整后的污染补偿收缴标准,今年前三季度的污染补偿费核算结果如下:
一季度有3市因干支流污染超过控制目标值应缴纳污染补偿款4265万元。其中西安市1225万元;宝鸡市2940万元;咸阳市100万元。
二季度有3市因干支流超过控制目标值应缴纳污染补偿款2410万元,其中西安市2290万元;咸阳市100万元;宝鸡市20万元。
三季度有3市因干支流超标而应缴纳污染补偿款2255万元,其中西安市1275万元;咸阳市420万元;宝鸡市560万元。
从公布的数据看,虽然呈现逐季度下降趋势,但总计8930万元的环保罚单,已经足以让人触目惊心。其中,西安市的补偿款高达4790万元,占到了总数的53.64%。
对于补偿金的收缴,陕西省在去年出台的实施方案中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李孝廉介绍,陕西省财政厅设立了专项用于污染补偿资金收缴管理的资金账户,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进行核算,按年度予以结算。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
根据实施方案,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各设区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省财政每年年底前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各设区市专项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补偿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力。
当然,有“罚”也有“奖”。“污染补偿资金的另外四成,会根据各地区对污染企业关闭、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表现,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设区市。”李孝廉说。
“简单地理解,就是上游城市污染了渭河水,就要给予下游城市补偿金,专项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补偿项目。”李孝廉解释道。
http://www.ceeh.com.cn/images/upfiles/2011/11/01/20111101101008-7740.jpg
还将一进步调整?
此次开出的“罚单”不可谓不高,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今后的补偿方案可能还将进一步调整。
李孝廉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这只是今年的调整内容。而在之前,李孝廉曾多次表示,渭河治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施方案将不断完善。
李孝廉说,地方政府应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发展初期,环保为经济发展让步是一些地方领导的“惯性思维”,如今,逼近极限的环境承受力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打破思维惯性,真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李孝廉表示,作为环保部门,他们希望一分钱的补偿金都没有。
虽然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公布“罚单”了,但这一消息一公布,还是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在西北大学环境评价与规划研究室主任马俊杰教授看来,对于公民或政府(包括国家和地方)而言,环境权是平等的,但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影响却可以通过环境介质跨区域传递,这种跨区域环境影响或侵害就直接危害了相邻区域环境权的公平性。“按照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关系,我们曾提出过环境产益区、环境受益区、环境致损区、环境受损区等概念,试图描述相邻区域之间的环境关系。”
“按照不同区域环境权的公平性原则,这种环境侵害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补偿。环境补偿的方式有很多种,在各地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的现实状况下,经济补偿是较为有效的一种补偿方式。”马俊杰认为。
“陕西环保部门利用经济手段解决渭河流域治理的一种新途径的尝试,这是值得肯定的。”马俊杰称。
他同时又表示,渭河水污染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渭河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多种途径同步实施。
陕西省渭河治理的探索
近年来,渭河在关中地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遭受越来越重的污染负荷,导致河流逐渐失去生态功能。
对于渭河的治理,陕西的管理者们除了切实的调水、治污、建设等具体措施,还一直在寻求制度上的突破。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陕西渭河补偿制度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调。
根据《指导意见》,水环境的生态补偿应该分为纵横双向补偿机制。横向补偿机制即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如果出境水不达标,上游给下游补偿,反过来,如果出境水达标或者优于标准的,下游要给上游补偿。纵向补偿机制,即国家向地方政府,上级地方政府向下级地方政府进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补偿,谁作贡献谁得到资金补偿。
2008年上半年,制定水污染补偿方案、利用经济手段撬动各地治污积极性的想法在陕西被郑重提出。
2010年1月1日,《实施方案》正式开始实施。新出台的《实施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四个市,与以往不同的是,方案的实施对象不是企业,而是沿渭河的各设区市政府。
而在不少学者看来,理想的状况是,生态补偿机制不能仅仅成为各省市内部的机制,而应跨过省界,站在整个流域的角度来做出规划。
事实上,就这个方案本身,也只是“治渭”的一种探索,陕西省环保厅方面也坦陈,《实施方案》也有一些不甚完善的地方,“在什么样的水质、水量基础上进行补偿,是一个技术上的难题。同时,不同地区和流域,致力于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也不同,这方面又如何进行核算。显然这将是个复杂的过程。”
2011年,陕西对补偿机制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求,将氨氮纳入2011年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范围。同时,将小韦河、新河两条渭河一级支流纳入补偿范围。
据悉,接下来,陕西还计划将水污染补偿拓展到省内6条主要河流,并对现有渭河水质自动监测站按污染物通量考核要求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