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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内首只公益信托获成功

(2011-06-10 09: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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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主题策划
http://www.ceeh.com.cn/images/upfiles/2011/06/07/20110607390941-4090.jpg 来源:城市经济导报

国内首只公益信托获成功
西安信托三年探索修正果
本报记者 韩红刚

三年过去了,历史长河浪花一瞬。“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正在变成现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在各类援建项目建设资金中,由信托公司推出别具特色、带有公益性质的信托业务引人瞩目。
  这些信托计划的拓展和创新,无论是对灾后重建、扶贫帮困、救济弱势群体,还是对信托公司业务创新,都有积极作用。利用信托制度发展公益事业,能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向着更加规范、更为有效、更具规模的方向发展。
  不过,在众多的信托计划中,真正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则是凤毛麟角。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信托”)副总经理徐谦认为,目前国内公益信托仅仅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公益信托制度缺失,尤其是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体制的完善,制度和机制的配套,是当前信托业务发展的一项首当其冲的改革任务。
  而由西安信托发起设立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援建的镇巴县三元镇中心小学等五所学校项目,成为了国内首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2011年5月28日,西安信托援建的五所学校顺利竣工并通过验收。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此前有信托公司已推出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产品,但完全专注于公益领域的还没有。西安信托提出了一种创新模式,将为以后的同类产品提供范本。
  事实上,西安信托探索和实践公益信托的脚步从未停止,抗震救灾公益信托的实践给公司积累了成功运作公益信托的宝贵经验,目前西安信托正着手设立以援助贫困学校校舍建设以及教学设施购置、援建希望小学、扶持贫困高中及大学生完成学业的系列公益信托计划。
  
金融创新

  近几年,国内大的自然灾害频生,在社会各界爱心捐款的同时,公益信托的重要作用再次被提及,为此,信托业也推出了投资方式各异的信托产品,开展了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早已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业界普遍认为,信托模式是发展公益事业最好的平台,因为信托的资产管理多样性,有利于辅助公益基金有效管理资产;信托的财产隔离性,不受制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可确保公益事业的稳固安全。为此,西安信托也在积极地研究摸索有关公益信托计划。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5·12”特大地震波及,陕西省各地普遍产生强烈震感,特别是靠近四川的汉中、安康等市,部分群众生命财产受到较大损失,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遭受严重损坏。
  5·12汶川大地震后,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受灾群众、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以及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大灾之后的援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建立长期的、社会性的公益信托基金将成为灾后持续援助的一条可行路径。这更加坚定了西安信托开发设计公益信托产品支持灾区重建的信心。
  不过,在5·12汶川大地震之前,国内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并未出现。在产品设计上,西安信托并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模式。
  “一开始我们就在摸索中前行,首次公益信托的批准过程,就是一次尝试和挑战。因为在《信托法》中并未明确这样的公益信托该由谁审批,2008年5月20日左右,我们与其上级监管部门陕西省银监局进行了上报沟通。陕西省银监局很快就派工作人员前来就产品设计进行指导,形成申请报告,并上报到省民政厅。经过陕西省银监局和省民政厅的协调努力,申请报告得到了批复。”徐谦说。
  在设计产品的同时,西安信托积极联系有意向的捐赠人,向特定企业推荐该产品。考虑到公益信托的捐赠者多数为企业,西安信托联合省银监局、省民政厅、教育部门签署协议,由民政部门为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抵扣税率。这样调动起了捐赠者的积极性。3年期“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于2008年6月6日得以顺利推出,共募集信托资金1000万元。募集的资金来源为西安信托200万元、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0万元、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320万元、深圳市斯科泰技术有限公司110万元。西安信托既是该公益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同时又是捐赠人。
  另外,西安信托对公益捐赠途径进行了一番细致“考察”。例如,在其他公益捐赠途径中,款项到底如何去用,捐赠人并不是都能及时了解和跟进捐赠过程的组织运作,也无法完全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如何让捐赠人实现其具体愿望和要求,保证每所学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达到“重建以后的学校要成为安全避难场所”的要求。实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将公益的效果最大化实现的目的。
  信托计划成立后,西安信托与陕西省民政厅签订了《定向捐赠协议》,对捐助对象、项目实施及资金划转等进行了充分约定。捐助项目包括镇巴县三元中心小学教学楼等五所学校,均地处我省地震灾区镇巴县。为了使这个公益信托计划规范化,该信托计划由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由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担任公益信托执行顾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益信托法律顾问。
  此外,该信托计划还创新成立了委托人大会,以决定延长信托期限、改变资助范围等重大事项,这样将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信托义务,跟踪信托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确保信托资金全额用于信托目的,还将对信托资金资助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避免信托资金的挪用和浪费。
  
制度待完善

  目前,公益信托在我国仍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该类信托屡屡出现“叫好不叫座”的情况。
  在徐谦看来,公益信托发展遭遇“拦路虎”,主要突破点应该是对公益信托制度建设,尤其是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体制的完善,制度和机制的配套,是当前信托业务发展的一项首当其冲的改革任务。
  首先,应尽快明确公益事业管理机关以及明确相关主管机关的职责。比如,目前相关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哪些是有权批准信托成立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这一法规的缺失,致使公益信托的设立无从谈起。
  按照《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以及确定受托人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关批准,但对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信托法》未加以明确,仅授权国务院制定。因此,我国的公益信托管理机构究竟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机构值得研究。这一点应由立法解释或行政解释加以明确。
  同时,应该给予捐赠者税收方面优惠。公益信托在世界各国一般以税收优惠进行利益推动。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税功能,特别是面对高达45%的遗产税,公益捐赠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赠目的。而我国尚无遗产税,也没有对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反,中国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我国《信托法》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充分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公益信托发展。”徐谦表示。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类受益人,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因此《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但是《信托法》或其他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未履行监察职责时的责任认定等问题。
  
前景光明

  与国外成熟的公益信托相比,我国的公益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前景毋庸置疑。
  “公益信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设立某一类的公益信托,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同时,在资金额度上没有规模限制。”徐谦分析认为。
  而且,公益信托有利于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我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是国内唯一准许的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和投资者的专业化能够对资金进行较好的投资,并有能力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信托产品的设计,灵活地改变产品结构来吸引各阶层的投资者,更大地挖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比如,在“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中,募资为1000万,但从使用效率来讲,应该比1000万还要多。
  此外,公益信托透明度高,有利于对公益财产的多方位监管,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使受托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的累积,公众对公益事业有了更多的认识,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将会有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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