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泳池扔女童的思考

标签:
365 |
2015年7月4日,朝阳区泛海国际小区游泳馆内,一4岁女童横穿泳道时,碰到一名正好从此游过的外国男子。该男子怒于小孩无人看管,且将其吓到,一把将小孩高举过头后扔至隔壁泳道中。由于头部沉入水且受到惊吓,事后女童不停哭泣。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晚6点33分,3名儿童从泳池左侧泳道横穿入隔壁泳道,当张女士4岁女儿园园(化名)游至该泳道右侧时,一名外国男子正好从此游过。外国男子突然停下站住,双手抓住园园下肢将其拉至怀中,此过程致园园头部入水。男子随后将园园高举过头,并转身将园园扔进左侧泳道中。园园被扔进水后头部再次沉入水中,外国男子则继续游泳。由于园园在泳池内身系着浮漂,身体无大碍。
该外国男子苏瑞明(中文名)承认,他在泳池的行为不礼貌。他称当时用自由泳泳姿游过时头部朝下,未看到有人,突然碰到孩子时自己也吓了一跳,之后才把孩子移到隔壁泳道,“我当时十分生气,为什么孩子母亲没跟在身旁,孩子能自己在池里游”。男子称对于自己的不礼貌行为,希望能当面向园园和张女士道歉,并称他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希望能得到女童及其母亲的原谅。
永杰观点
老外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看了现场视频后,老外的解释不能成立。因为当老外看到别人孩子在泳池里无人看管的最佳选择是:老外应当选择把孩子安全护送到泳池边。其次,别人的孩子当时没有危险,老外可以选择绕道路过。
然而,老外把孩子用大尺度的动作扔到另一个泳道,是把孩子置于危险的境地。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尽管没有严重后果,毫无疑问,老外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家长也需要反思
当然,经常游泳的朋友会发现,孩子在泳池像哪吒闹海一样,这些家长还袖手旁观,任凭孩子任性地“闹”。在泳池的人员密集区,家长在欣赏自己的孩子“泼水节狂欢”时,别的成人泳客会不断地被孩子抖起水花溅落在眼睛里、耳朵里。众所周知,泳池的水并非纯净水。
很多时候,水花转化成火花,火花转化成火灾。
所以,行为不端是很多麻烦的源头,而你在遇到别人的无意或有意给自己带来的不适,是否需要包容心。“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
公共场所讲究公德,人与人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宽容。夏日炎炎,个人都要少一点火气和戾气,北京已经够堵了。
作者:王永杰律师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