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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狗头金适用公平原则

(2015-02-06 11:22:26)
标签:

狗头金

乌木

公平原则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30日19时左右,一位新疆牧民吃过晚饭后,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竟是一大块金块,随后,他赶紧打电话给家人,几个人一起将这块狗头金小心翼翼地带回了家。狗头金该归谁所有?

  二、狗头金权属纠纷的法理原则分析 

本案中的狗头金到底属于“埋藏物”?“遗失物”?还是“矿产资源”?在我国现有法律概念界定不明的情况下难以找到答案,亦使得相关法律的适用缺乏依据。而基于本案所涉“狗头金”是否是遗失物?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1)适用公平原则去分析 

  “公平(正义)为法的最终目标……基本法和一切部门法,均以公平为指导思想”哲学家罗尔斯也在其《正义论》指出。而在本案中,由于狗头金可能系埋于地下历经千万年来的地质变异而成,且这一地区(村子)上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劳作。加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公平原则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出发,加之现实被发现“狗头金”的价值性,在判定狗头金的所有权归属时,不考虑当地村集体的利益,显有不妥。 

  (2)最大利益原则的运用 

  最大利益原则是指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配置权利,即优先满足较大利益。当个人民事利益与国家非核心权益发生冲突时,一方面民法作为“私法”的核心应以保障“个人”利益为自身的核心出发点,另一方面国家也不应与民争利。同时,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机理就是以个人利益为驱动的,一切尽归国有,而忽视个人利益与个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则必将阻碍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市场和经济的健康运行。结合到本案中,保障市场经济的良好稳定运行,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是我们最大利益,故理应在狗头金案中考虑个人的利益与分成问题。埋藏物发现者有权和所有者共享,均为该物所有权就是这一精神的明显体现。 

  三、结论:狗头金案(无主财产)处理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的瑕疵与不足,我们应快立法予以完善。包括:明确作为无主财产的“埋藏物”的内涵范畴,确定发现人对相关埋藏等无主财产的分配份额,如30%。同时,基于公平原则,保障集体在相关发现中的经济利益与公平受益权不受侵害,实行一定条件下的共有制度。

具体到本狗头金而言,若确定是狗头金发现于矿区,公平原则和最大利益的原则判定狗头金财产权国家、集体与个人三家共有。

 

    作者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邮箱:735126369@qq.com

    微博:http://weibo.com/1658335913/profile?topnav=1&wvr=6

   微信公众号:王永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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