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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初中女生遭性侵案”公安违法

(2014-07-18 11:20:19)

 一、案情回放

7月14日,山东警方称“初中女生遭性侵”事件发现新的证据,公安机关以刘某、黄某峰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此前,警方曾称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终于,山东东平地痞性侵案峰回路转了!连日来,山东东平县初中女生疑遭4名社会青年性侵事件引发舆情密切关注。因为,就在前几天,当地公安部门对此案的初步调查情况称,现有证据已证实其中一人卢某刚涉嫌强奸罪,但仍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调查情况引发网友广泛议论,并对“上面是否打招呼了”等提出质疑。

 司法案件的处理,当然得由公检法独立办案。但我们见到了太多的案件,因为媒体的介入才能峰回路转、阳光初现、正义迟到,前几年影响颇大的云南“躲猫猫”案、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等,都是因为媒体的监督而水落石出,真相才能不被湮灭,迟到的正义才姗姗而来。山东东平地痞性侵初中女生案,也遗憾地滑入了这样的“轨迹”。

二、最新进展

当地公安部门对此案的初步调查情况公开后,7月10日,新华社“新华调查”栏目播发《三问“山东东平初中女生疑遭性侵事件”》稿件,对该案指出质疑,追问现有的调查结果能否令人信服?新华社播发报道后,山东泰安市高度重视,次日就再次成立以市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纪检、检察院参与的案件督查组,并于当日深入东平县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严格而全面的督查。泰安市表示,一旦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随后,公安机关以刘某、黄某峰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拘。

新华社一监督,案情就峰回路转了?原本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的,也旋即被刑拘了,这不是更加令人质疑当地公安机关原本的调查结论吗?在涉嫌罪与非罪之间,在案情峰回路转之间,当地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何在?依法办案的准则,是否令人信服?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该刑拘的嫌疑人,是否还因为缺乏证据而得意洋洋地逍遥法外?

 “当媒体曝光与否成为案件办理能不能依法进行的关键因素,依法办案的严肃性就已经被大打折扣。被动作为的背后,是缺乏对职守的忠诚、对法律的敬畏、对民意的尊重。‘拖’‘捂’之下是法律被亵渎、正义被损害。正义姗姗来迟,使受害人在漫漫等待中身心俱损,让公众在疑惑焦灼中安全感降低。”新华社评论曾发出这样的感慨。

三、公安的猫腻

 公安局的办案人涉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永杰评论

 来自于上下级之间的利益纠葛,上层官员为了包庇下属,不惜把自己裹挟进去。一损俱损并不复杂的案件搞的如此复杂,明显是人为因素所致。根据木桶理论,办案的系统中存在短板,公安局办案人员,把自己对案件把握不准造成的工作失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后汇报上级,试图把更高级的领导裹挟其中,来维护自己的颜面。


作者王永杰: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邮箱:7351263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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