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募集资金的风险: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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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今日上午,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梅晓春、销售总监曹多武、营业部经理梅晓东等4名高管在二中院受审,4人被控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六七年间众多投资人纷纷上当,这与金源鸿基的“镀金术”密切相关:入驻金融街让它有了“光环”;发改委的备案文件,让很多投资人对涉案公司产生信任;该公司每年坚持参加北京金博会,业务员在会场上招揽到不少生意。
庭审现场 旁听席坐满受害人 多为白发老人
上午9时45分,二中院第二法庭的30个旁听席上坐满了受害人,这些人中多的投资了200万元,少的投资了5万元,至今绝大部分人都没有拿回投资,更别说收益了。记者看到前来旁听的人大部分是白发苍苍的老人。
“有一个老太太投资了100万元,直到死钱都没有拿回来。老人死前才告诉家人被骗的事,她是瞒着家人投资的。”受害人韩女士眼圈红红地对记者说。
第一被告人:被抓时没一个项目盈利
10时,梅晓春等4名被告人被带进法庭,戴着黑边眼镜、身穿号服的梅晓春面无表情,看到旁听席上的昔日客户,梅晓春低下头,快速走向被告人席。紧跟在后面的是销售部总监曹多武,第三个则是梅晓春的哥哥梅晓东,最后一个是业务员邹高峰。
“指控有不准确的地方。”梅晓春对指控提出异议。梅晓春说,他在2006年7月6日成立了金源鸿基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借的。他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有项目调查部、募集资金部、投资管理部、营业部。下设营销经理和业务员,并在长春、大连、鞍山等地成立了分公司。
公司一开始为寻找投资人,参加金融博览会,他们在会上发放材料吸引投资人,但也曾有业务员到超市拉过客户。
梅晓春表示,签订合同时投资人要交付钱款,2011年10月后,在寻找新的客户时出现问题,资金链断了,几个投资人到期的钱款没有支付,他们去西城法院起诉,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
梅晓春说,“在2009年7月之前签订合同的,投资失败由投资人自己负责,7月后,我们签订了回购条款,公司经营好的话,客户可以随时变现。”
“你一共收了多少投资款?”公诉人问。
“大概1.2亿元。”梅晓春说,募集到资金后,本应该上马项目,但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绝大部分项目都没有经营起来,“到我被抓时,公司成立几年没有一个项目盈利,公司所有进项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梅晓春说,他不得不用后来投资人的投资款,去偿还前边投资人的应付款项。
“我愿意还款,公司的几个项目还有一些设备,我还买了一批价值3000万元的瓷器,都可以用来还款。”梅晓春表示,在经营过程中,都有相关部门监管,“我们在发改委和金融办都进行了备案,而且是北京市创投公司中备案的第一家。”
“我希望给我个机会,让我靠自己的劳动,在有生之年偿还受害人的钱款,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梅晓春一再表示。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案件进展 办案人员:涉案几亿赃款难追回
据了解,金源鸿基要求客户出资不少于5万元。而被害人被骗最多的将近200万。办案人员对记者表示,涉案的几亿元赃款,追回“不乐观”。
办案人员表示,公司成立前期,部分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用于偿还投资人,兑现高额回报;公司人员招聘员工时以高提成作为招募诱饵,每笔存款的提成高达8%到10%,员工月薪达到5万元甚至10万元。
金源鸿基选址在金融街,其办公设备和高额的房租花费了不少资金。
最后,该公司为了宣传不惜花费大量的投入,梅晓春不仅多年被评各种奖项,其还对外宣称参与很多投资项目并入股一些公司,每个项目的花费都在千万左右。
梅晓春套来的钱,相当一部分都没有用于项目投资。为何这样的充满“幻想”的项目,却能在六七年间吸引大量资金涌来?
一位投资业资深人士称,这与金源鸿基的“镀金术”密切相关:入驻金融街;发改委备案;每年坚持参加北京金博会。
北京金博会创办于2005年,被誉为“中国金融第一展”。2008年,金源鸿基出席金博会并亮出原始股投资业务。
记者注意到,多位投资者表示,他们都是通过北京金博会接触到金源鸿基的。
投资者孙某、韩某、谭某表示,他们在金博会上接触到金源鸿基后,还向亲友推荐了它。
发改委的备案资质,是金源鸿基最耀眼的“王牌”。宣传过程中,介绍发改委备案文件是金源鸿基每位业务员必须掌握的环节。
投资人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编号为“京发改[2006]2262号”的文件显示,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发改委向金源鸿基下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
该文件称:“经审查,你公司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现予以备案。”
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表示,备案只意味着公司是合法设立的,但是法律法规并不容许这样的公司向社会集资,它的资金必须是股东自筹的。“这家公司有意利用这样的备案,混淆概念来欺骗投资者。”
相关说法 政府部门备案 成了信用背书
金源鸿基案,是否说明“创投备案制”有缺陷?
王永杰律师表示,投资者对政府文件性质存在理解性错误,发改委对涉案公司做出的只是备案,不是审批,但投资者将两者混淆,认为经过发改委审核的项目肯定不会有问题,于是轻信对方。
但他表示,“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创投企业做信用背书。”
避免案件发生 关键在事后监管
王永杰认为,备案制度并非事发原因,要避免此类案件发生关键是事后监管。
“比如,工商部门是否有协调机制,出问题的企业年检不能过关等。金融监管需要一系列监管团队,问题出现之后需要有查处队伍跟上。”他说。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几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该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自此之后,各地大批创业投资企业破土而出。本案中,金源鸿基公司是向北京市发改委备案的。
记者注意到,根据“办法”第9条第3款,“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而根据记者掌握的案情,仅警方确认的投资人就超过了400人,而公司设定的投资底限是5万元,相当一部分人的投资款不到100万元。这显然与“办法”中的规定相违背。
根据“办法”要求,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必要时,可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省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法规露空白 罪与非罪有模糊地带
办案人员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部门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
办案人员表示,本案中,金源鸿基作为代理投资人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是无论投资是否成功,都承诺投资者一个确定的、类似于银行利息的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偏离了代理创业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涉嫌犯罪。
文/记者 洪雪
作者王永杰-->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