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坚持李怀亮有嫌疑,不合适
(2013-05-10 0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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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河南平顶山中院宣布李怀亮无罪。但是,5月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并进而指责媒体对无罪判决“作出片面解释”,对“疑罪从无”缺乏正确理解。
此番表态用意何在?按该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的说法:此案绝不是目前公众认为的“冤案”、“错案”,而是“疑案”。简言之,检方不承认自己办了冤案。此番检方对“疑罪从无”的解读,其实是“穿越”了司法、口语两个语言体系,有文过饰非之嫌。
按“无罪推定”原则,检方当初起诉李怀亮时,就应提供充分的有罪证据,但是检方没能做到。李怀亮被关近12年,案件经过县市省三级法院8次审理,检方还是没能提供足以定罪的证据,那就只能宣告李无罪。
当然,从逻辑上说,无罪判决不能排除李怀亮的杀人之嫌。这种判断,死者家属可以说,围观者也可以说,但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院不能说,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本身有职责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怀亮的罪行,它却没有做到。
更要问一句,检方心中的“冤案”标准是什么?难道非得像赵作海案那样,“死者”突然归来,才能叫冤案,检方没有尽法定的审查起诉职责,明知“犯罪事实未查清”,“证据未确实、充分”就起诉公民,关押公民长达近12年的案子,就不叫“冤案”?
其实,并不是媒体对于“疑罪从无”有错误理解,而是当地公检法各方一直未能坚持“疑罪从无”,才导致李怀亮案延宕十多年。早在十多年前,本案就应依法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无罪,或直接撤案。
司法机关不能敬畏法律,没有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才导致冤案屡屡发生。在李怀亮的无罪判决生效之后,检方如此态度,怎能算是“疑罪从无”?(袁伊文)
本文新华网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5/10/c_115709421.htm
新华每日电讯:李怀亮案,谁在误读“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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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
5月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李怀亮无罪一审判决表示尊重,依法不予抗诉。但同时也指出,目前“仍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涉嫌12年前奸杀同村少女的重大作案嫌疑”,部分媒体舆论“朝单方面倾斜发展”,是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误读。(5月9日《新京报》)
看得出,检方的态度与法院的无罪判决是矛盾。一方面,检方苦于没有足够证据和充分法律依据,不得不作出不抗诉的决定;另一方面,检方又不愿意承认本案是“冤案”“错案”,依然固守自己的“存疑”结论。即一边表示“尊重法院无罪判决”,一边仍把李怀亮列为“重大作案嫌疑人”,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让公众感到惊讶和不解。特别是有检察人员称,这起案件绝不是目前公众认为的“冤案”“错案”,而是“疑案”。人们不禁要问:这符合“疑罪从无”法治理念吗?到底谁在误读“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一个现代司法理念,也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理论上对它的解释比较繁琐复杂,并非普通公众一看便懂的。但它的核心内涵却是不难理解的,即凡是仅有怀疑或嫌疑而没有确凿法律证据证明为犯罪的人员,一律当作没有犯罪。由此可以得出符合这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结论,那就是,“疑罪”嫌疑人不被定罪量刑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任何“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都是违背“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也是错误的。尤其对于当事人来讲,疑罪本应从无,最终却被判刑入狱,本质上就是冤案、错案,没有辩解余地。道理再简单不过,司法机关由“无”变“有”,难道还不“冤”不“错”吗?
在笔者看来,平顶山检方的说法,不仅违背“疑罪从无”司法理念,而且还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必然导致程序混乱,进而误导公众,给被害人家属传递错误信息;同时,这也会让刚刚被无罪开释的李怀亮重新陷入可能被再次追责的恐惧之中。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都可以称为“犯罪嫌疑人”,法院的判决起一锤定音的作用,判决有罪的称为罪犯,判决无罪的即恢复为普通公民身份。这既体现了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也反映了及时免除当事人恐惧的人权要求。而在李怀亮案中,法院判决已经十分明确,检察院却还将其列为“重大作案嫌疑”,不知道依据何法何条?别忘了,即使我国法律没有限制重启罪案调查的次数,但要将某人列为“重大作案嫌疑”也是需要依法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的。
“慎言”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慎言”意味着只能依法表态,公正表态,不该表态的决不发言,而不是逞一时言语之快,而发表与法定结论不一致的言论,更不能罔顾社会效果刻意为自己开脱责任。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讲,平顶山检方的“乱言”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反映出个别司法机关对“疑罪从无”理念的理解还存在巨大偏差,尚未做到真正的言行统一。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3版)来源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