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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第27、28章

(2012-11-29 21:13:19)
标签:

天价过路费案

辩护律师

王永杰律师

中院

财经

27章 漫长侦查 两罪移送

按时间计算,本案至少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鲁山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里指控时军锋两个罪名:诈骗罪和妨害作证罪,案件到了鲁山县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时建锋却前后总共受到四次被侦查的待遇,“天价案”专案组没有给予任何解释。

最终,鲁山县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罪名只有诈骗罪,去掉了妨害作证罪。不清楚是体制内的健康力量起效,还是律师的抗争、媒体的关注的结果。

困惑的是,当初,时建锋被判无期徒刑时,体制的内健康力量为何全部失声,耐人寻味。

第二篇 检察院 审查起诉

28章 电话预约 同意会见

百般打听,案件终于到检察院了,鲁山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的露出真芳容。“起诉意见书”指控时建锋、时军锋两个罪名:诈骗罪和妨害作证罪。另外两名被告人只是诈骗罪。

我看到罪名后,心中五味杂陈。妨害作证罪,这个让中国律师很敏感的罪名,北京律师李庄就是被该罪名打倒的。莫非是专案组是要敲打刑事辩护律师?还是释放烟雾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一切都是未知?

不管怎样,拿到“起诉意见书”,又可以会见时军锋了,此时距离第一次会见时军锋,整整过了五个月。

助理打电话给鲁山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回短信告知:带齐手续即可会见。在检察院阶段,律师会见时军锋很顺利,民警无人陪同。在VIP谈话室会见的。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嫌犯移送检察院 增妨害作证罪

    人民网北京2011年7月13日电 (记者杨孟辰) 河南天价高速费案一直受到广大网友关注,近日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超期羁押也引起了诸媒体的猜测,本网记者获得最新消息,2011年7月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已将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时建锋、时军锋涉嫌诈骗罪,时军锋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审查起诉。

  根据鲁山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经公安机关查明,2008年初,时军锋、时建锋为谋取利益,通过伪造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等相关证件,于2008年5月——2009年1月期间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时建锋、时军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时军锋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作证罪。

  另本案涉案人员石留申、王明伟因故意向公安机关虚假证明、隐匿罪证,致使时军锋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伪证罪,2011年7月1日移送鲁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会见时,我与时军锋聊了很长时间,他说给过常律师一份“悔过书”,让我找常吕师看一下,我说你告诉我不好吗?他说内容很多你自己看吧。这时,我才知道另有一份“悔过书”,整整17页。

在悔过书中,时军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的细节写得很具体。刚开始讲了经过管教多次对他教育,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讲了他和支队两名军官的认识经过。支队与时军锋签订营房建设合同的细节,如何认识的支队长,支队长同意签合同以及开业时军车开道的情况。最后,他认为没想到支队盖章,还是犯法了,还犯了大法了?早知道是犯罪,就不会与他们(支队)交往。

这次,我邀请另一位河南的王律师陪同会见。我共邀请四位律师参与本案会见时宜。这四位当地律师,冒着执业风险陪同我会见。特别是在当地成立专案组,有人干扰律师办案的情况下,更是难能可贵。这些同行身上的可贵职业素养让人敬佩。

这次见到时军锋,他已经像变个人,目光呆滞,神情恍惚,好像与社会隔绝时间长,有点反应缓慢。聊一会儿,他渐渐恢复常态,才可以正常交流。

他说,管教苦口婆心的劝他,管教说公、检、法、律师都是党的,都是来审判他的,说怎么也会判他有罪。

我说:公、检、法、律师都是党在领导下,这话不错,但是,党对律师与公、检、法的分工不同,公、检指控你犯罪,党要求律师帮助你们,维护你们的权益。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认定,管教是不能给人定罪的。

时军锋似乎慢慢地醒悟过来,二哥时建锋就是鲁山县公安局侦查后,法院判了无期徒刑。他感觉鲁山县公安局继续办理案件,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希望换个地儿侦查及审判本案。

我写了一份“异地审理申请书”,时军锋签字、按手印后,交给了检察院。

异地审理申请书

致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法院:

申请人:时军锋

辩护人:王永杰,时军锋的辩护律师

请求:

1、平顶山市公检法机关及所属政法机关对办理的时军锋涉嫌诈骗、妨害作证案回避;

2、请书面答复辩护人。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介: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的“天价过路费案”,原来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时家兄弟中的时建锋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来,河南省高院启动了错案追究制,平顶山市中院相关人员如该案的审判长、庭长、副院长被免职或停职,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办案机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

一旦时建锋、时军锋一审被判有罪,时建锋、时军锋几乎难有二审救济的机会,法律规定的二审上诉权利被变相剥夺。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

本案审查起诉的是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它的上级是平顶山市检察院;作为下级的鲁山县检察院只会服从自己领导,继续一如既往完成本案起诉工作。

1、所以,鲁山县检察院可能会失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办案的把关能力,对时建锋、时军锋起诉与否的程序上的审查判断能力。

鲁山县检察院很可能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的职责变成只会起诉,而不会不起诉。因为它的上级平顶山市检察院原来就起诉过,它只会奉命起诉,否则,平顶山市检察院会命令它起诉。

2、时建锋、时军锋二审几乎难有救济的机会,法律规定的二审上诉权被变相剥夺,这对时建锋、时军锋是不公平的。

如果,鲁山县检察院会起诉到鲁山县法院,假设时建锋、时军锋对一审判决不服,上

诉后作为二审终审的平顶山中院居然是原来的一审法院。考虑到《法官法》规定的错案追究制的影响,本案的二审法院很难保证自己审案时的客观公正。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是,按照目前的办案状况,办案机关将只会互相配合,而不能互相制约,办案机关对时建锋、时军锋的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判决将会是流水线作业,一条龙服务。法律规定的互相制约制度在本案中将会架空,所以,至少,希望河南至少平顶山市的公检法机关应当自行回避。

二、如果不能自行回避,时军锋会依法申请每名办案人员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原来时建锋被诉诈骗罪,现在时建锋诈骗案尚未审结,又给时军锋增加了妨害作证罪即是办案不公的明证。

时建锋、时军锋所犯并非重罪,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建锋被关押一年有余,既然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

  另外,时军锋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平顶山办案机关迟迟不对时建锋释放或对时军锋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办案不公的明证。

四、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每一道防线都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的公民权

利会不断受损。 

    众所周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案件在程序上不公平不公正,那么,其结果必然令人质疑。前车之辙,后车之鉴。

综上所述,希望平顶山市公检法机关主动回避此案。

申请人:时军锋

辩护人:王永杰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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