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
(2012-11-24 19: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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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故意杀人案杂谈 |
杀人疑凶是否患精神病 鉴定中心警官出庭作证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上午,馒头店老板高明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因为死者家属对高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负责对高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警官因而出庭作证。
2011年6月9日凌晨两点,开馒头店的李先生和其妻子遭隔壁的馒头店老板高明持刀行凶,李先生被砍成重伤,其妻子因头面颈部被砍多刀身亡。邻居发现报警后,警方赶到高明家实施抓捕,高明此时已割喉昏倒在地,经抢救脱离危险。
高明说,因为两家馒头店恶性竞争互相压价,导致他家的馒头店开不下去了,生活的压力让他一宿一宿睡不着觉。事发当天,他夜里睡不着,外出溜达,路过李先生店门口时,正好碰到李先生半夜起来蒸馒头。两人言语不和,他掏出刀,扎伤了李先生。
此时,李先生妻子看到,举起菜刀要砍高明,高明夺过菜刀砍死了李先生的妻子。
高明被抓获之后,警方委托鉴定机关对高明进行了两次精神病鉴定,两次鉴定的结论都认为高明作案时为抑郁症发作,控制能力减弱,结论为高明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将被减轻处罚,这也就意味着高明将不会被判处死刑。死者家属对两份鉴定意见书都不认可,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为了证明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公诉机关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黄警官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黄警官称,他们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鉴定主要根据精神病检查的结果,其他也参考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据此推断疑犯作案时是否精神正常。
死者家属听后,立刻反驳称,警方提供的材料未经法庭认定不能作为下定义的依据,不能据此给出高明的限制行为能力认定。
公诉机关表示,虽然高明的两次鉴定结论都显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公诉机关认为高明作案时具有明确的辨别能力和一定的自控能力,建议法院审慎使用精神病鉴定证据。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2-11/24/content_18854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