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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闪婚 讨还天价彩礼

(2012-02-14 15:25:59)
标签:

王永杰律师

贾先生

河北

天价彩礼

奥迪车

天津一中院

杂谈

 【王永杰按语】法制晚报在情人节这天,报道此文,真是巧合。2012年1月8日,受朋友之邀,让我代理男方处理此案,听说是“天价彩礼”,算与天价有缘吧!又一听案情,像天方夜谭,决定接手此案。此案两位80后当事人闪婚、闪离。该案在1月9日在天津一中院开庭,尚未宣判。希望二位好聚好散。

    2012年02月14日 14:00来源: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王巍)贾先生与相识仅半个月的女警花闪婚,还送给妻子15万余元彩礼和一辆奥迪车,可不到半年双方又闹起离婚。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贾先生已提起上诉。

女警花闪电结婚获赠不菲彩礼

    24岁的贾先生家在河北,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富二代”,经济条件阔绰。

    2010年5月1日,贾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奔驰车到北京参观车展,在找车位时与25岁的陈女士相识,双方互生好感。

    2010年5月18日,这对年轻人便瞒着父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陈女士是一名在京工作的警花,婚后两人并未生活在一起。

    登记后,这对新人才回家将婚事告知双方父母,贾先生的父母先后给了儿媳一部苹果手机、一块欧米茄手表、一台索尼数码相机。

    2010年9月,两人按照家里要求,准备先补办订婚宴再补办婚礼,在订婚宴上,贾先生家人给付陈女士彩礼3.8万元,之后又给了旅游费、婚纱照预付款、购买LV、古奇包等,这些彩礼共花去了贾先生一家15万余元。

    此外,2010年6月,贾先生的父亲还出资49万元买了一辆奥迪,想也没想就将车登记在儿媳陈女士名下。

富二代提出离婚讨还彩礼遭败诉

    这些彩礼却并未让陈女士满意,2011年1月,在安排婚宴的问题上,双方的矛盾爆发。据贾先生说,离婚的导火索就是陈女士嫌贾先生家安排婚宴的饭店档次低。为此,两人多次争吵,致使结婚仪式未能举行。

    贾先生认为,他与陈女士之间并没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多少夫妻感情,因此他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陈女士返还家人赠送的钱财礼物。

    陈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上述彩礼,同时她要求,分割与丈夫贾先生的共同财产,她称奥迪车是贾先生父亲买给自己的,一旦离婚,奥迪要让自己带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物品和钱财属于贾先生家人赠与陈女士的,属于陈女士个人财产,而奥迪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目前贾先生在没有告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将奥迪车以36万元的价格卖出,有意侵吞该笔钱款,因此贾先生不得对该笔钱款进行分割。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贾先生的彩礼不仅分文没有讨回,还要将购车款给付给陈女士。

    据记者上午了解,宣判后,贾先生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程序中。

本文21cn新闻网: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2012/02/14/10793589.shtml

凤凰网地址:http://finance.ifeng.com/money/roll/20120214/5581811.shtml

 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GB/70846/17112959.html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2012-02-14/135623931624.shtml
http://s2/middle/62d832a9t78e3f8c01351&690讨还天价彩礼" TITLE="富二代闪婚 讨还天价彩礼" />
               法制晚报2014年2月14日(情人节)刊登

 

代理要点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贾先生委托,代理律师王永杰提出以下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上诉人贾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固定住所、没有购置生活必需品,不存在共同生活问题。

    基于此,对以上彩礼17万,以及奥迪TT,被上诉人陈某应当全部返还。

    2、上诉人贾某的借款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贾某结婚时向父亲借款60万,用于结婚,有“借条”,后来不举办结婚仪式了,把车卖了36万,把还钱给了父亲,有“收据”,尚欠债务24万。贾先生根本不是转移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故,一审天津蓟县法院认定贾先生转移财产,显属错误。一审法院把卖车款36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却对共同债务60万没有处理,同样错误。

   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律师

                                                       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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