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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厚钦开始反击 申请追加市长为第三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反诉状

(2011-08-27 13:35:47)
标签:

湖南张家界

龚厚钦

举报

市长赵小明

王永杰律师

顺天集团

反诉状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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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律师按】今天已经把反诉状、追加市长为第三人的申请书快递给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如果区法院认为压力太大,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无论如何,要坚守法律,等待答复中……

一、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龚厚钦,男,1968年1月4日生,苗族,湖南省张家界市城管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29栋201

法定代表人:苏松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赵小明,男,汉族,1955年9月生,现任湖南省张家界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请求:

贵院依法将赵小明追加为第三人参与到顺天集团诉申请人名誉权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集团)诉龚厚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赵小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明本案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特此申请,请予追加。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龚厚钦

2011826

 

二、反诉状

反诉人(被告):龚厚钦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20栋201。

法定代表人:苏松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赵小明,男,汉族,1955年9月生,现任湖南省张家界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损害,并在《湖南日报》、《新京报》、《潇湘晨报》以及新浪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对反诉人的不良影响;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实名举报张家界市市长赵小明夫妇,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涉案的被反诉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集团)反过来起诉反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前的一段时间,被反诉人以下行为明显是侵权的:

   一、被反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公布反诉人电话,致使反诉人电话被骚扰不断,严重侵犯了反诉人的生活安宁权。

   既然被反诉人已经将反诉人的地址了解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受理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反诉人即可,被反诉人把公民个人隐私手机号码写在民事起诉状当中,缺乏法律依据,对反诉人构成侵权。

   二、被反诉人使用律师函并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了反诉人名誉权。

   1、被反诉人适用律师函的行为及方式不当。

   被反诉人完全可以用快递的方式寄给反诉人,而不当派律师亲自到反诉人单位,对反诉人工作、生活形成干扰。反诉人是政府公职人员,在中国国情下,涉案或涉诉毕竟不是光彩之事。尽管公务员对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有义务让渡部分隐私权,但,本案被反诉人起诉的是民事纠纷,是个人私事。被反诉人的不当行为使现在的同事、朋友都误以为反诉人真的侵权了,要不然人家的律师都来了,给反诉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2、被反诉人不该高调张扬地告诉媒体向反诉人发了律师函。

   如果被反诉人维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干嘛要告诉媒体。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顺天集团办公室主任戴伟向新京报记者刘刚介绍,8月14日,该集团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言论。

   该行为侵权的理由同上。

   3、被反诉人更不该大张旗鼓的告诉媒体说反诉人捏造事实。

   顺天集团委托一律师事务所给反诉人发律师函称:“龚厚钦发帖捏造事实的行为,……”,律师函用捏造的字眼,对反诉人的名誉权带来严重的影响。

   被反诉人还向新京报声称:龚厚钦举报捏造事实,与事实不符,损害顺天集团信誉,全部损失将以诉讼追索。被反诉人的不当言论被新华网、人民网、腾讯、网易、凤凰网等多家网站转载对反诉人的名誉带来无可挽回的影响。

   三、被反诉人在律师函中威胁、恐吓反诉人。

   律师函称:“顺天集团认为龚厚钦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故在必要时顺天集团将向司法机关举报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反诉人律师函的上述言论的威胁使反诉人正常的举报工作受到刑罚的威胁,使反诉人的精神造成受到胁迫。

   暂且,不管反诉人龚厚钦的举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这需要法院综合考量,但是,顺天集团在自认为龚厚钦的做法涉嫌侵权的情况下,再用同样的方式对待龚厚钦,这种报复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侵权的故意是十分明显的。

   顺天集团委托的律师的函对反诉人的伤害视为顺天集团的行为,应由顺天集团承担责任。

   综上,被反诉人的行为侵犯了反诉人的生活安宁权,反诉人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受到很大伤害。

   故此,反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反诉人的侵权责任,判如所请。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龚厚钦

2011826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关于获取城市建设相关信息的申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龚厚钦,男,现年43岁,身份证号:430802196801040058,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六组人,张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了解有关本届政府城市建设相关信息的申请。

   申请公开本届政府组织实施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以下信息:

   1、所有建设项目名称的信息。

   2、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含报名参加招标的公司情况,中标结果)的信息。

   3、所有工程的预、决算具体金额方面的信息。

   4、目前资金到位情况的信息。

   请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申请人:龚厚钦

   2011年8月22日

代理人:王永杰律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航海协会海运法规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慈善义工协会法务部副主任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

电话:010-85119080,维权邮箱:7351263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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