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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污染维权律师团 索赔事项详单

(2010-10-23 15:33:46)
标签:

大连

污染

索赔

详单

律师团

大连溢油污染海洋事故索赔主体、处理程序、损失项目

 

1.2 民事索赔主体为委托人

1.2.1 作为民事索赔主体,此类委托人主体资格审定主要依是否持有政府发放的各种经营资格证书或许可证,主要有:

1.2.2渔业生产者(渔民):

捕捞按作业种类可分为:拖网:单拖、对拖;流网;拖虾(桁拖)张网:定置张网、流动(抛碇)张网、帆张网;

1.2.3养殖业者,海洋水域养殖、滩涂养殖、礁岩(石)养殖、苗种养殖;

1.2.4采摘业者,以天然贝类、水生动植物为捕捞对象;

1.2.5水产加工业者,以海洋水产品为加工对象的生产者,需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1.2.6种植业者,此类索赔者主要指以滩涂种植为业的受害者。

1.3 上述索赔者必须持有(采摘业除外):

1.3.1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1.3.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3.3渔业船舶登记书;

1.3.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1.3.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3.6渔业船舶出海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1.3.7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年度资源费缴费凭证;

1.3.8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1.3.9海域使用许可证;

1.3.10水产养殖许可证。

1.4其他索赔主体:

1.4.1 船舶建造(修理)厂、公司;

1.4.2 港口码头公司;

1.4.3 旅游服务业者、娱乐业者。

提请注意:

A  尽管有上述的区别,但在我国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海洋环境污染调查和索赔的方式,即一旦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发生后,通常会由一个主管机关牵头,负责主持调查、联络、协调、分工。因此在涉及众多行政部门时会因同一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主管机关参与/负责处理。

B区别不同部门的职能,以确定何部门可以作出何种处罚、索赔何种费用和损失。同样,渔业生产者(渔民)的索赔也有类似问题,从事不同的渔业生产,其索赔的内容应是不相同的,主要以捕捞许可证上核定的作业方式来确定其索赔资格、索赔内容等。

1.5 在确定民事索赔主体的基础上,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并订立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1 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程序:

2.1.1海事局:

2.1.1.1 接事故报告后,核实事故的时间、地点、船名、船舶状态,有无污染发生,污染物的品名、特性;

2.1.1.2 启动应急计划,目前为《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陆上事故可能影响海域的,则启动陆上化学品援救预案;

2.1.1.3 日常巡逻人员、船艇抵现场,布置警戒区域,现场勘验、监视、检测;

2.1.1.4 启动应急联络网,通知应急计划相关部门应急准备;

2.1.1.5 对污染事故的初步评估,应急反应、对策;

2.1.1.6 控制与清污方案,针对污染范围,海洋及污染物的基本理化性质;

2.1.1.7 对污染事故的进一步评估;

2.1.1.8 应急计划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配开展工作;

2.1.1.9 应急设备、器材、防污船舶及人员投入清污;

2.1.1.10 回收污染物、废弃物及处置;

2.1.1.11 调查取证和记录,索赔取证和清污费用登记表、人员的投入量、设备的使用量;

2.1.1.12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注:在海事局牵头处置污染事故中,海洋环境保护部门、渔政局等都是应急计划联络网中的成员,该些部门亦有一套相应的应急计划。

2.1.2 海洋局,主要进行现场勘验,即对现场污染状况的勘察、描述,包括:

2.1.2.1 取样,水体,不同层次的水样,大气检测、监测;底栖物、泥土取样的检测和监测;

2.1.2.2 海况,各种数据的采集,包括水流、水温、风向、风速、潮汐等,标本的采集(包括死体、活体);

2.1.2.3 发现油污的,则采集油膜厚度及其变化趋势;

2.1.2.4 实验分析,对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分析;依据样本作污染损害程度的模型实验(包括风力模型和扩散模型);对生物影响的实验(包括:动物、植物、人体损害程度的评价),主要是毒理性实验;

2.1.2.5 对人体污染损害的监测、分析;

2.1.2.6 短期、中期、长期监测方案;

2.1.2.7 调查费用、试验费用、监测费用及人员送检费用的测定与汇总;

2.1.2.8 对环境损害及修复的评估报告。

2.1.3   渔政局:

2.1.3.1 接报告后按工作预案开展工作;

2.1.3.2 进行现场勘验,包括滩涂和海洋;

2.1.3.3 现场水体取样,包括水体的上、中、下层,和各种水产品(鱼类、贝类、藻类)的取样;

2.1.3.4 水产品销售渠道和流向的跟踪以及制控,一旦发现受污染水产品类流向/可能流向销售市场,应立即展开此项工作;

2.1.3.5 实际分析,包括污染物及污染水体对水产品(各种不同种类)的损害;污染物的理化性,评价对渔业水域的影响;污染物的毒理性实验,检测其对水生物的毒性及影响以及对人体的影响(食物链问题);

2.1.3.6 对水产品市场销售,水产品的可食用性分析;

2.1.3.7 国家资源的损害。

2.1.4 渔民(渔业生产者的索赔):

当发生、发现海洋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四边界(污染水域所处的地域位置或者经纬度)、受损水体类型(海域、海岸或滩涂等)以及当时的气候、水文情况(如暴雨、气温突变以及死鱼前各种异常情况等);提供有关初步证据,即有关实物:污染物、水样、鱼、虾、蟹、贝、藻类、网具、网箱。

2.2 海洋污染的主要损害项目

因海洋环境受到污染而导致生态资源、水产资源、旅游资源的直接损害和损失主要有:

2.2.1 海洋环境本体受到损害,如水体、大气、底质、潮间带、湿地等;

2.2.2 海洋生物,如动物、植物、鱼、虾、蟹、贝、藻类,浮游生物等;

2.2.3 直接引起的清污费用,检测、监测防污,调查费用,试验费用,防污费用;

2.2.4 其他项目,如旅游、服务、观赏、鸟类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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