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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企股东结构进一步细化歧视性准则——夫妻店靠后

(2015-05-26 18:19:20)
标签:

财经

分类: INV[股票投资]
最近看到一家夫妻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告夫妻离婚,然后。。。。
这种现象在中小创不是什么新鲜事。

最新版本的IIG第21号基本准则——歧视性准则中界定了性质歧视原则:民企优先原则。

根据民企可能存在的内斗风险,需要对民企进一步细化歧视性原则。
优先级排序:
>非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父子店,母子店、包括岳父与女婿,岳母与女婿);
>家族企业(“夫妻店”,“兄弟姐妹店”)

常识告诉我们家族企业最大的麻烦或缺陷是不利于职业经理人制度,而人才又是很多现代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成功经营的关键所在,毕竟像茅台这种地球垄断、傻子都能经营好的企业非常非常稀少。
相对来说,不同代人控股要稳定于同代人控股。
我也看到有家族控股的企业把母亲、老婆、女儿的股票全部清掉,变成个人绝对控股,我想这是一种进步,这应该大大优化了股东和董事会结构,对引入外部优秀人才和规范化管理起到重大作用。

家族控股的稳定性还取决于地域文化,江浙应该是家族团结的典范。



shannon
May 26th,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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