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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山体修复不达标可罚十万!《市区山体保护条例》向社会公众征...

(2019-04-06 1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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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大小新闻客户端4月6日讯(记者 邹春霞)为了加强市区山体保护,彰显山海城市特色,昨日起,《烟台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交通沿线两侧及海岸线山体列重点保护名录

山体,是指本市市区内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该条例中表示,建立市级、区级、镇级、村级四级山长组织体系。各山体所在的区、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区级、镇级、村级山长。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中,对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以及退让距离作出规定,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做到与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及海岸线的;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评估确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山体。

在山体保护名录范围内,属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

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军事、保密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建设活动。

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建游船码头

条例明确,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下列10类行为:挖砂、取土,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船舶停泊码头;新建、扩建墓地;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风电项目及配套设施;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建设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违法整治方面,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对已有的采矿企业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对因自然因素或者开发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修复山体自然景观,恢复生态功能。

建设单位、采矿权人在许可区域内开发、利用山体资源的,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山体修复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边开发边治理,将山体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政府应当给予奖励。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对修复治理山体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对破损山体修复治理不达标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侵占、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对破损山体不予修复治理或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5月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邮箱 ytsfzb1616 @163.com。

责任编辑:徐艳琳

声明:大小新闻版权稿件,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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