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
严格控制企业加班加点
根据规定,高温天气期间,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因高温停工不得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6】44号)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即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YMG记者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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