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孩听到辩护人提到男友父母原谅了她,当庭抽泣起来。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女孩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公诉机关认为定性故意伤害罪,量刑4至6年有期徒刑;而辩护律师认为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希望判处缓刑。
法庭调查———
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无争议
10日上午10时许,在芝罘区法院第五审判庭,与男友吵架随手扔出剔骨刀扎死男友的女孩面临审判。
随着主审法官宣布开庭的话音落下,一位年轻女孩穿着囚服被押上了法庭。女孩一进门,头就转向旁听席。在那里,有她的姑姑、姑父以及其他亲朋好友,女孩姑姑担心女孩父母承受不了,没有通知他们前来。被扎死的男方的父母也没有来。对这个外地来烟的女孩来说,在烟台的姑姑和姑父是她最亲的人。此刻看到旁听席上的姑姑,女孩如同见到了自己的母亲,泪水止不住地流了下来。她站在被告席上,一直不停地抽泣。
检察机关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指控女孩的犯罪事实———
2010年11月14日16时许,韩丽(化名)在芝罘区其姑父经营的肉食品加工车间内与男友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时,两人正在车间案板上用刀分割猪肉,当男友拿起案板上的猪肉朝她扔过来后,她随手将正拿着剔骨头的刀子扔向男友,结果刀子正扎在男友胸部。看到男友倒地,她叫来姑姑、姑父拨打120急救电话,一起将男友送往医院抢救,但男友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韩丽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院认为,作为被告的韩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韩丽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什么要讲的,韩丽说她不是故意扔刀伤害男友的,不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她。
经过大约30分钟的法庭调查后,法庭进入了举证阶段,控辩双方存在有争议的地方,但比较少。
法庭辩论———
控方认为是故意伤害罪
辩方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11时30分,开始了法庭辩论。公诉人称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韩丽明知案发时其手里拿的是剔骨刀,却冲动地将其掷向男友,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近距离将刀掷向男友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当时就是气昏头了,手里拿的什么东西都忘了,就是随手一扔,我也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觉得不应该定故意伤害。”针对公诉人提出的定罪意见,韩丽替自己辩护。
辩护人也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韩丽的笔录中这样记录:“问:你当时为什么要用刀刺伤男友?答:因为我当时和他吵架,情绪很激动,看见他手里抓着块猪肉要扔过来,我就随手把手里的刀朝他扔了过去,没想到刀子就插到了他的胸口上。问:你用刀子朝男友扔过去,想达到什么目的?答:我当时心里气糊涂了没多想,就想发泄一下,没想伤害他,更没想到会杀死他。”
辩护人说,韩丽上述的回答应该是她当时的真实想法,主观上不属于故意,因为这是她第一次被讯问,其精神处在高度紧张状态,思维还没有来得及整理,其思路也不连贯,处在原始状态,而恰恰是这种原始状态最能反映当时她真实的想法。
另外,事发当日,正值韩丽月经期。经科学研究表明,女性普遍在经期前和月经期间自控力下降,表现为情绪十分低落、烦躁、易怒等等。并且,女人往往偏于感性,遇到挫折和刺激时通常容易发脾气、摔东西。韩丽既是女人又处于月经期,说明当时是非常容易被外界因素激怒的。在一个女人情绪激动、思维混乱、逻辑模糊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后果连自己都是不知道的,她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没有预见的。而且,事发之前,韩丽和男友早已按照老家的风俗习惯订婚并决定春节回老家完婚,两人之间的感情应该是很好的。事发后,韩丽与姑父等人积极抢救男友,在去医院的路上,韩丽一直抱着男友痛哭,可见她对男友的感情很真很深。从情感和道德方面分析,她都不可能有伤害的故意。辩护人认为可应认定为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
韩丽的辩护人是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颜秉林。颜秉林从事刑事辩护有6个年头了,他告诉记者,这次为韩丽做辩护事先写的辩护词达11页之多,这在他的辩护中是少见的,他平时做的刑事辩护词一般只有两三页。
定罪部分辩论完后,又针对量刑进行了争辩。检察机关公诉人称,鉴于事发后韩丽主动投案,其亲属代其赔偿了男友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男友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至6年。而辩护人则认为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希望法庭能够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中午12时许,法庭辩论结束后,韩丽作了最后的陈述,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女孩会被定性何罪?如何量刑?记者将做追踪报道。 YMG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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