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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出台 请讲普通话

(2011-05-21 09:37:20)
标签:

烟台

普通话

杂谈

烟台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出台 <wbr>请讲普通话 

    一口流利、标准的普通话是一张靓丽名片,反映着城市自身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文化素质。记者昨日获悉,我市近日出台《烟台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从事部分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师、导游以及公共服务行业者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工作人员普通话“过关”再上岗,毕业生普通话“过关”再毕业等。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活动中必须用普通话?

    《规定》中明确,在部分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活动;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面向公众服务。

    哪些人员普通话需“过关”?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哪些场合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规定》中明确社会用字应当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的公文、公用印章、指示牌、电子屏幕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和教师教学用字;影视屏幕上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商品名称及使用说明用字以及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用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以及错别字。

    记者了解到,6月1日后,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出处理。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YMG记者 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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